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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宣導
車禍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制
為提升交通安全,警政署決定,93 年起將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為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觸犯他車或他人路權而肇禍須負起全責。
‧路權執法重點項目 ‧路權違規處理條例

路權執法重點項目
第一階段
1.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2.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3.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4.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5.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
6.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7.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制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或禁止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8.機車行駛於禁止機車道。
9.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第二階段
1.違反「停」、「讓 」標誌、標線規定。
2.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 、右轉彎專用車道。
3.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者。
4.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行轉彎。
5.行至有號誌交岔入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誌轉換後仍未能通,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6.不依指標指示違規左轉。

第三階段
1.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2.行人闖紅燈。
3.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4.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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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違規處理條例
1.行人不得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中央分向島、雙黃線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2.遇有「停」標誌或「閃光紅燈」號誌,無論橫向車道有無車輛,均應暫停,確認安全,再行通過
3.車讓人—斑馬線上 「行人優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4.行人快過斑馬線、不要違規過馬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8條第3款
5.「停 」要暫停再開,「讓 」要減速慢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
6.閃紅燈要暫停。閃黃燈減速行。
7.雙黃實線路段不得跨越車道。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
8.雙白實線路段不得變換車道。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 12款
9.各行其道
(1)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
(2)汽車不依規定行駛慢車道、機車專用(優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
10.四輪以上汽車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
11.轉彎換道先打燈。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
12.路口淨空,交通順暢。違反路口淨空規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8條第3款
13.寶貝幼童,乘車請用安全座椅。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
馬路如虎口,各種危險無處躲,只有路權人人守,平安到家樂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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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436 人  更新日期:1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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