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
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以下簡稱影
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錄影監視系統:係指本市警察局設置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
偏僻巷弄及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錄影監視設備,但不包含本局各
單位之駐地監視器。
(二)公開:指將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透過專刊、電腦網路、媒體或其他方
法供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閱覽之行為。
(三)閱覽:指利用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工作站或電腦,檢視影像畫面之行為。
(四)複製:指利用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工作站或電腦,由本局人員進行匯出取得
影音資料之行為。
(五)拍攝:指匯出取得以外,其他利用攝(錄)影機、照相機、手機或類似器
材、設備,對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工作站或電腦顯示之影音資料畫面進行攝(錄
)影之行為。
(六)保存:指利用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工作站或電腦,由本局人員進行複製並留
存於單位公務電腦內,為證據保全之行為。
三、本要點所稱之處理、利用,應由本局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備查。
四、為避免侵犯人民隱私,原則禁止對外公開影音資料。但有關犯罪嫌疑人之
犯案過程、破案關鍵,於必要時得經各單位主官審核後公開。
五、即時影音資料禁止閱覽。但以本局人員或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
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受理調閱、複製或保存影音資料之申請案件,原則以申請事由權責管轄單
位辦理,無權責管轄單位則由申請利用之鏡頭維護單位辦理,遇有爭議,經協
調後仍無法確認,由本局指定權責單位。
七、監視錄影系統影音資料應予以保密。除本局員警本於職權調閱、複製影音
資料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調閱、複製或保存之:
(一)管理機關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司法警察機關依法令規定偵辦刑事案件、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及其他為民服
務事項,函請分局辦理調閱、複製。
(三)其他公務機關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函請分局辦理調
閱、複製。
(四)申請人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調閱影音資
料之必要,向派出所或本局直屬隊完成報案程序後,得申請調閱及保存本人影
音資料。
(五)申請人(包括民代、研究人員)因前款以外其他事由,有調閱影音資料之
必要,得申請調閱、複製,經核准提供者,影像須去識別化並加註限制規定。
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者,申請機關或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
、附表二、附表三)。
第一項第二、三、四款遇有緊急情形,得經受理單位主管口頭同意後,逕會同
轄區員警辦理,並應於完成後三日內補正申請程序。
八、影音資料禁止拍攝。但符合第四點得公開或第七點得複製之規定,並有急
迫或儲存設備不相容情況時得以拍攝方式取得影音資料。
九、影音資料管轄機關,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三十日內錄存期間內無毀
損、滅失之虞。影音資料之保存,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
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
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以下簡稱影
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錄影監視系統:係指本市警察局設置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
偏僻巷弄及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錄影監視設備,但不包含本局各
單位之駐地監視器。
(二)公開:指將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透過專刊、電腦網路、媒體或其他方
法供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閱覽之行為。
(三)閱覽:指利用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工作站或電腦,檢視影像畫面之行為。
(四)複製:指利用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工作站或電腦,由本局人員進行匯出取得
影音資料之行為。
(五)拍攝:指匯出取得以外,其他利用攝(錄)影機、照相機、手機或類似器
材、設備,對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工作站或電腦顯示之影音資料畫面進行攝(錄
)影之行為。
(六)保存:指利用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工作站或電腦,由本局人員進行複製並留
存於單位公務電腦內,為證據保全之行為。
三、本要點所稱之處理、利用,應由本局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備查。
四、為避免侵犯人民隱私,原則禁止對外公開影音資料。但有關犯罪嫌疑人之
犯案過程、破案關鍵,於必要時得經各單位主官審核後公開。
五、即時影音資料禁止閱覽。但以本局人員或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
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受理調閱、複製或保存影音資料之申請案件,原則以申請事由權責管轄單
位辦理,無權責管轄單位則由申請利用之鏡頭維護單位辦理,遇有爭議,經協
調後仍無法確認,由本局指定權責單位。
七、監視錄影系統影音資料應予以保密。除本局員警本於職權調閱、複製影音
資料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調閱、複製或保存之:
(一)管理機關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司法警察機關依法令規定偵辦刑事案件、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及其他為民服
務事項,函請分局辦理調閱、複製。
(三)其他公務機關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函請分局辦理調
閱、複製。
(四)申請人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調閱影音資
料之必要,向派出所或本局直屬隊完成報案程序後,得申請調閱及保存本人影
音資料。
(五)申請人(包括民代、研究人員)因前款以外其他事由,有調閱影音資料之
必要,得申請調閱、複製,經核准提供者,影像須去識別化並加註限制規定。
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者,申請機關或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
、附表二、附表三)。
第一項第二、三、四款遇有緊急情形,得經受理單位主管口頭同意後,逕會同
轄區員警辦理,並應於完成後三日內補正申請程序。
八、影音資料禁止拍攝。但符合第四點得公開或第七點得複製之規定,並有急
迫或儲存設備不相容情況時得以拍攝方式取得影音資料。
九、影音資料管轄機關,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三十日內錄存期間內無毀
損、滅失之虞。影音資料之保存,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
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