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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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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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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補助退休警察人員社會團體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110-12-29
類  別: 
法規公佈
副標題 : 
新竹市警察局補助退休警察人員社會團體作業規範
詳細內容: 

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關懷退休警察人員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退警團體)及辦理退  
  警團體經費補助業務,並落實退警團體人員之照護,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
  新竹市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之退警團體。
三、本補助款項依法編列年度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支用。
四、補助之經費,得為下列使用:
  (一)辦理會員代表大會、聯誼、藝文、教育、文化等或具公益性質之相關活動費用。
  (二)辦理會員急難救助、貧困、重病住院或死亡慰問、清寒會員子女進修獎助等費用。
  (三)辦理會刊(訊)發行及其他有關退休警察人員照護事項費用。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退警團體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送當年度計畫書及初估經費等送本局審查核定後,依  
     預算額度補助。
  (二)申請各項補助計畫應於七日前函送本局各相關單位簽核,應包含計畫名稱、主(協)
     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執行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
     益等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申請補助計畫由業管單位依有關規定審核簽辦,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審查小組
  會議審查,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內容符合本作業規範補助條件。
  (二)符合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三)內容應合理。
  (四)受補(捐)助對象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形。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退警團體接獲本局補助核定文後,得依核定內容辦理請款,並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
     日內向本局辦理核銷結案;至遲須於當年度結束前完成計畫內容及核銷手續。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補
    (捐)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經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
     報等情事,除要求受補(捐)助對象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視情節輕重
     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本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
     還受補(捐)助對象;經本局列明依前述規定結報不符效益之原因者,受補(捐)助對
     象得依本局規定應檢附之佐證資料結報。
  (六)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依前款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由本局建
     立控管機制,並做成相關紀錄,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各項支用單據,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
     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補(捐)助案件結案後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併同結餘款繳回。
  (十)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依相關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退警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CGSS),並透過
     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
     參據。
  (二)受補助之退警團體於辦理活動時,本局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督導訪查
     其活動執行情形。
  (三)本局參酌年度經費及使用情形等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
     效益評估之參據。
聯絡人 : 
黃筑
聯絡電話: 
03-5231744
電子信箱: 
415593@ems.hccg.gov.tw
瀏覽人次:637 人    更新日期:1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