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各單位推廣業務及活動時,辦理宣 導品採購、發放及管理有所遵循,充
分發揮公務行銷功能及效益,特 訂定本原則。
二、所稱宣導品,係指為配合本局各單位各項業務或活動、公務禮儀之需 要,以本局名義製作、發放,具宣導
目的之物品。
三、辦理各項會議、講習訓練及觀摩活動,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 置宣導品贈與機關內部人員。
四、辦理宣導品採購,應依實際業務規劃,評估效益及合理需求量,敘明 採購之數量、單價、用途說明(含發
放對象),於簽奉局長核准後始 得辦理。
五、不得辦理與業務推動無關或非必要之宣導品採購,購置宣導品,應力 求樸實儉約,兼具環保、實用、地方
特色及安全性,並須符合預算法 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規定。
六、各項活動宣導品單價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元為原則,超過前述金額或 特殊情形者,應敘明理由於簽奉核准
後始得辦理。
七、宣導品採購完成後,由業務(承辦)單位負責活動期間之保管及流量 紀錄。活動結束後,宣導品仍有剩
餘,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所餘品 項及相關資料列冊管理。經辦人員遇有職務異動時,應將所管理之
宣 導品詳細列冊移交,註明職務異動日期,以明責任。 八、經辦人員對存管之宣導品,每年度應作定期
或不定期之盤點,作成書 面紀錄,並將盤點紀錄陳報單位主管,盤點紀錄留存備查。辦理盤點 人員發現
存管之宣導品數量或品項與相關之紀錄不符時,應查明不符 之原因,陳報機關首長。有缺失事項,應限期
改善並列管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