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 署)「各機關應用警政資訊連結作業
及管理要點」,依據警察職權行 使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應用系統連結內容為刑事案件管理系統之一般刑案資料,包含刑案 類型、發生時地、案號、報案人及被
害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 聯絡電話等,使用頻率為每日八次。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員警受理民眾報案三日後,即透過系統發送簡訊告知民 眾案件承辦人及其連絡方式。
(二)分局承辦人接辦後七日內,透過系統發送簡訊,告知民眾如對 案件有疑義者,可依簡訊所示資訊,
洽詢承辦人員。
(三)案件偵辦結束移送地檢署後七日內,透過系統發送簡訊,告知 民眾後續偵辦之地檢署。
(四)如案件承辦人員接獲地檢署之(不)起訴書後,透過系統發送簡 訊,告知民眾案件由何地檢署偵辦終
結。
四、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應辦理下列督考查核作業:
(一)指定專人每半年至少一次稽核使用連結資料之權限申請、資料 查詢及運用情形。
(二)相關使用記錄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保存日誌記錄(含使用者、用時間及資料等),每月備份並至少保
存五年,以供稽核。
(三)配合警政署實施稽核作業;發現異常查詢情形,得調取相關查 詢記錄,依法進行調查。
五、系統管理者應向本局警察局資訊科申請權限,始具查詢連結資格,另 分局管理者使用權限等級由本局刑事
警察大隊按使用者實際需求核定 ,一般使用者權限由分局管理者依使用者實際需求核定,人員異動時應註
銷其權限。
六、使用者對於資料之使用、傳遞、保存、註銷或銷毀等運用情形,應遵 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等
規定。
七、機關違反本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 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
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所致者,不在此限。
八、違反本規定,因而發生洩密或損害他人權利或違反其他法令者,除依 各該法令查處外,依警察人員獎懲標
準議處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九、查詢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得對外洩漏;對於已完成任務且無保留必要 之資料,應與銷毀或刪除。
十、本系統之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