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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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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區域

法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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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各分局勘察小隊績效評核規定
發布日期: 
109-08-05
類  別: 
法規公佈
詳細內容: 
一、為落實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工作,強化本局各單位刑案現場勘察採證
  能力,並進而激勵採證人員士氣,提高破案績效,特訂定本規定。
二、評核對象:
 (一)個人評核:本局各分局偵查隊現場勘察小隊編組成員。(含小
    隊長、偵查佐及支援警員等)
 (二)團體評核:本局第一、二、三分局。
三、評核期間:每半年為一期,核計時間區間以各項書類日期為準。
四、評核標準:
 (一)指紋類:經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1.比中犯罪嫌疑者,每件核予六分 (比對關係人排除者,不予核
    分)。
   2.指紋可資比對,未比中犯嫌者每件核予一分。
   3.無名屍身分比對,每案核予二分。
   4.死亡案件因指紋而有效釐清其死亡方式非他殺者,每案核予四
    分。
 (二)DNA類:採獲可供比對建檔之跡證並有刑事局之鑑定書者:
   1.比中犯罪嫌疑者每件核予六分 (比對關係人排除者,不予核
    分)。
   2.鑑定結果與本轄或他轄另案建立關連者,每件核予四分。
   3.原先鑑定結果係建立關聯性,其後送驗涉嫌人檢體(不以本轄
    送驗為限)而得知犯罪嫌疑人身分者,原先送鑑案件再加二分
    、住竊案件再加四分,送驗標準檢體之案件不予以核分。
   4.檢出型別但未發現相符者,每件核予一分。
   5.死亡案件因DNA而有效釐清其死亡方式非他殺者,每案核予四
    分。
 (三)鞋印類:
   1.刑案現場採獲嫌犯之鞋印照片,經上傳資料庫,由鑑識科進行
    初篩核可者,每案核予二分。
   2.主動捺印、翻拍各類竊案之犯罪嫌疑人鞋底紋,經上傳資料庫
    ,由鑑識科進行初篩核可者,每案核予二分。
   3.各分局轄內刑案現場採獲嫌犯之鞋印照片,經分局承辦人主動
    比對建立關聯性之所有案件,經鑑識科承辦人確認後,每案核
    予二分。
   4.本局轄內刑案現場採獲嫌犯之鞋印照片,經鑑識科承辦人交叉
    比對後確認建立關聯性之所有案件,每案再核予二分。
   5.刑案現場採獲嫌犯之鞋印照片,送刑事警察局鑑驗,其結果為
    類化者,每案核予四分;其結果為個化者,每案核予六分。
 (四)其他類:現場採獲非上述三類之證物,經刑事警察局鑑定後,
    其結果有效釐清案情者,每件核予四分。
 (五)各類刑事案件現場,經勘察小隊人員到場,採獲上述各類跡證
    ,進而釐清案情或確認嫌疑人身分,其採驗證物之鑑定書或勘
    察報告經移送(報告)書引用者,每案核予十分,其後起訴書又
    引用者,每案核予十分。
 (六)死亡案件:每件依勘察小隊人員實際出勤狀況,按現場、相驗
    、解剖之到場與否,各核予一分;本項之核分依據,視其上傳
    至本局網路硬碟之資料齊全與否,由鑑識科派駐各分局人員審
    核後給分。
 (七)單純告訴乃論之民事案件,如毀損、妨害家庭等,各分局勘察
    人員應協助偵辦人員對當事人提出之證物進行處理並保存,並
    附卷移送至地檢署,俟地檢署立案交辦送驗後,檢附檢察官指
    揮書或行文表等相關證明文件,始予計分。
 (八)先行移送後送鑑定之案件,計分方式為原本核分減半,然鑑定
    書受起訴、判決引用者,則按原先記分方式核分。
 (九)相關證物未於勘察後十五日內送驗者,均不核予各類分數。如
    因延誤送驗致生不良後果,視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追究責
    任;但有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情形,經報本局鑑識科審核在案
    者,不在此限。
 (十)扣分標準:
   1.凡經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採證,無正當理由逾三十分鐘始抵達現
    場勘察者,每次扣二分。
   2.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時限內送驗證物或證物未依規定包裝保存
    者,每案扣一分。
   3.無正當理由執行現場勘察未穿著規定服裝或未攜帶規定裝備工
    具者,每次扣一分。
   4.各案件之照片、影片、勘察報告、採證同意書或指揮書及其他
    案件相關資料,未依規上傳本局網路硬碟者,不予核分。
 (十一)擔任鑑識工作未滿三個月之人員,得視實際情形考量免予評
    核。
五、行政獎懲:
 (一)個人獎懲部分:
   1.個人單期成績達三十分以上且評列第一、二名者,各予嘉獎二
    次、頒發獎牌一面及依序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千元及各三千元。
   2.個人單期成績達三十分以上且評列第三、四名者,各予嘉獎一
    次、頒發獎牌一面及依序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千元及一千元。
   3.人連續二期成績評列為最劣者,申誡二次並提報為不適任人員
    淘汰,所屬偵查隊隊長申誡一次。
   4.個人單期成績未達十分者,申誡二次。
 (二)團體獎懲部分:
   1.團體單期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評列為第一名者,偵查隊隊長嘉
    獎二次、派駐分局鑑識人員嘉獎一次、分局長嘉獎一次。
   2.團體單期成績最劣且未達三十分之分局,偵查隊隊長申誡二次
    、派駐分局鑑識人員申誡一次、分局長申誡一次。
 (三)本局鑑識科於全年度支援各外勤單位現場勘察案件成效統計完
    竣後,依內政部警政署頒「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作業規定
    」於新臺幣兩萬元額度內,核頒工作獎勵金。
 (四)本局辦理本項工作評核人員,每半年(六個月)為一期,承辦
    人、股長及鑑識科科長各嘉獎一次。
 (五)本局辦理鞋印建檔審核人員,每半年(六個月)為一期,審核
    達三十五件者,嘉獎一次。
六、其他:
 (一)為利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工作之進行,各分局應遴選對本項工作
    有興趣之優秀員警,經報本局接受一週訓練並測驗合格後,始
    得正式納編為採證人員,擔任第一線之刑案現場採證工作。
 (二)為強化專業分工及累積經驗,各分局採證小組應儘量久任,並
    以最少三名編組為原則,專責從事採證工作。
 (三)本局每月公布個人、團體績效及名次。
瀏覽人次:1204 人    更新日期:10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