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制竊盜、詐欺案件發生,查緝各類毒品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
全,慰勞偵破績優單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支給要點之各項慰勞金核發對象為本局偵破重大竊盜、詐欺及毒品案刑事工作有具體績效之相關人員。 三、本支給要點之各項慰勞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市政府年度預算支應。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詳如新竹市警察局核發偵破重大竊盜、詐欺及毒品案慰勞金支給要點一覽表。
五、核發作業規定:
(一)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相關表件影本,循業務及行政系統陳報本局,由本局刑事警察
大隊會同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後,簽報局長核定。
(二)嫌犯自首、投案、民眾扭送或被害人報警會同查獲,汽、機車竊盜案件先前已由車主或其他警察機關
尋獲及其他未有顯著辛勞事蹟,或已逾請獎期限者,均不予核發慰勞金。
(三)同一案件符合多項核發標準應擇一申請慰勞金,倘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
領取之慰勞金。
(四)借提、借訊或他單位查獲犯嫌擴大偵破之案件,視出力情形及偵辦完整度酌予核發。
(五)申請核發共同偵破或組成專案小組之案件,需檢附並核實分配出力比例。
全,慰勞偵破績優單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支給要點之各項慰勞金核發對象為本局偵破重大竊盜、詐欺及毒品案刑事工作有具體績效之相關人員。 三、本支給要點之各項慰勞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市政府年度預算支應。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詳如新竹市警察局核發偵破重大竊盜、詐欺及毒品案慰勞金支給要點一覽表。
五、核發作業規定:
(一)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相關表件影本,循業務及行政系統陳報本局,由本局刑事警察
大隊會同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後,簽報局長核定。
(二)嫌犯自首、投案、民眾扭送或被害人報警會同查獲,汽、機車竊盜案件先前已由車主或其他警察機關
尋獲及其他未有顯著辛勞事蹟,或已逾請獎期限者,均不予核發慰勞金。
(三)同一案件符合多項核發標準應擇一申請慰勞金,倘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
領取之慰勞金。
(四)借提、借訊或他單位查獲犯嫌擴大偵破之案件,視出力情形及偵辦完整度酌予核發。
(五)申請核發共同偵破或組成專案小組之案件,需檢附並核實分配出力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