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外事勤、業務需要,辦理外事警員遴選
候用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參加遴選資格如下:
(一)本局現職第十一序列警察人員。
(二)具備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五點所定附件三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
遴選資格條件一覽表第六類「外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
三、遴選科目及計算基準如下:
(一)外事法令及實務測驗(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1.外事法令:國籍法暨其施行細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暨其施 行細則、人
口販運防制法暨其施行細 則、入出國及移民法暨其施行細則、就業服務
法暨其施行細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及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2.外事實務:外事警察責任區、涉外治安案件處理及現階段各項專案規定。
(二)中英文口試(總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1.英文口試:警用英語會話及日常英語會話。
2.中文口試:外事警察實務及涉外案件處理(含情境模擬〉。
(三)遷調積分(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錄取標準及遴補順序如下:
(一)錄取標準:外事法令及實務測驗、中英文口試滿分均為一百分 ,任一項未達
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二)遴補順序:
1.錄錄取人員取得轉任外事警察職務資格,由本局依總成績高低順序列冊候用,
候用期限配合當年度資績計分適用期限,遇缺檢討進用;惟候用期間發現不
符本規定第二點所列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2.遴選總成績相同時,依序按外事法令及實務測驗、遷調積分、中英文口試成
績決定候用順序。
3.回任外事警察人員應經外事法令測驗及格,但三年內回任外事職務得免外事
法令測驗,並以遷調積分及中英文口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與其他參
試人員共同排序候用。
五、遴選時間及地點由本局另函通知。
六、本作業規定所稱「最近三年」,均自報名截止日起回溯計算。
候用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參加遴選資格如下:
(一)本局現職第十一序列警察人員。
(二)具備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五點所定附件三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
遴選資格條件一覽表第六類「外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
三、遴選科目及計算基準如下:
(一)外事法令及實務測驗(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1.外事法令:國籍法暨其施行細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暨其施 行細則、人
口販運防制法暨其施行細 則、入出國及移民法暨其施行細則、就業服務
法暨其施行細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暨其施行細則、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及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2.外事實務:外事警察責任區、涉外治安案件處理及現階段各項專案規定。
(二)中英文口試(總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1.英文口試:警用英語會話及日常英語會話。
2.中文口試:外事警察實務及涉外案件處理(含情境模擬〉。
(三)遷調積分(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錄取標準及遴補順序如下:
(一)錄取標準:外事法令及實務測驗、中英文口試滿分均為一百分 ,任一項未達
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二)遴補順序:
1.錄錄取人員取得轉任外事警察職務資格,由本局依總成績高低順序列冊候用,
候用期限配合當年度資績計分適用期限,遇缺檢討進用;惟候用期間發現不
符本規定第二點所列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2.遴選總成績相同時,依序按外事法令及實務測驗、遷調積分、中英文口試成
績決定候用順序。
3.回任外事警察人員應經外事法令測驗及格,但三年內回任外事職務得免外事
法令測驗,並以遷調積分及中英文口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與其他參
試人員共同排序候用。
五、遴選時間及地點由本局另函通知。
六、本作業規定所稱「最近三年」,均自報名截止日起回溯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