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二、流程:(如附表)
三、規範項目:
(一)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勤務。
(二)非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勤務。
(三)測速照相儀器保養及維修。
四、準備:
(一)前置作業:
1.執勤人員遴選:執勤人員遴選:須曾受測速儀器代理商操作訓練,並經簽報單位主管核准。
2.擇定測速照相地點:
(1)以新竹市易危險駕駛及易肇事路段為主,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地點應先勘審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固
定式測速照相地點必須經網路公告後實施。
(2)測速照相地點應於新竹市轄區道路範圍。
(3)警告標誌牌應於一般道路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快速公路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設置。
(二)裝備:
1.雷達測速照相儀器須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裝備儀器,且每年重新檢定一次;出勤前應執
行測速設備校正。
2.應勤裝備:警笛、無線電、反光背心、手電筒、指揮棒、照相機、錄音機及其他應勤需要之裝備。 五、執行方式:
(一)測速照相儀器架設應視道路交通狀況佈設,以有路肩或適當位置路段為優先,必要時於上游五公尺處
擺設交通錐,以提醒用路人避免車輛撞損儀器。
(二)執行勤務時,人員不得於警車內睡覺,應保持警覺,防範儀器遭竊或破壞。遇有不法竊取或破壞儀器
時,應當場制止或依法逮捕。疏未防制而有上述情節者,應負賠償之責及追究疏失責任。
(三)執行勤務時不得擅離,遇有狀況需臨時變更執勤地點,應向交通隊隊部值班台報備註記。並轉知組
(分隊)長註記於勤務表備查。
(四)勤畢將成果填寫於工作紀錄簿。
六、測速照相儀器保養及維修通報:
(一)測速照相儀器應指派專人保管及進行平時保養,以利勤務執行。
(二)測速照相儀器發現異常及故障時,應立即排除,無法自行排除應立即通報測速照相儀器代理商派人檢
修。
(三)維修通報應以書面通知測速照相儀器代理商,有維修經費報價須經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請示核准後,
方可進行維修。
(四)測速照相儀器維修應建立維修資料,記錄維修時間、維修項目及維修金額。
七、檢討查核: 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應依據違規取締件數及肇事率定期(固定式每半年、非固定式每個月)檢
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八、注意事項:
(一)勤務時間每班最多以六小時為上限,退勤前二小時得報備返隊整理相片。
(二)勤務人員得編排單警執勤,測速照相儀器之架設、操作及執行須由曾受測速儀器代理商操作訓練及格
人員負責;編排一車二人執勤,一人得為替代役男。
(三)測速照相地點應顯示於勤務分配表上,並應註記路段方向。
(四)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人員須穿著制服,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車輛需有明顯標識。
(五)執行測速照相勤務前,應校正儀器時間,並將測速照相地點、儀器序號及檢驗合格證書號碼鍵入於儀
器內。
(六)最高速限降低時,除經統計分析為易肇事路段並經單位主管核定外,不得在速限標誌後方,快速公路
五百公尺內、一般道路三百公尺內取締超速。
(七)固定式測速照相設備外箱至基座間之桿以黃黑相間斜紋線漆劃,設置地點不得完全被橋梁、標誌、樹
木等遮蔽。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二、流程:(如附表)
三、規範項目:
(一)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勤務。
(二)非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勤務。
(三)測速照相儀器保養及維修。
四、準備:
(一)前置作業:
1.執勤人員遴選:執勤人員遴選:須曾受測速儀器代理商操作訓練,並經簽報單位主管核准。
2.擇定測速照相地點:
(1)以新竹市易危險駕駛及易肇事路段為主,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地點應先勘審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固
定式測速照相地點必須經網路公告後實施。
(2)測速照相地點應於新竹市轄區道路範圍。
(3)警告標誌牌應於一般道路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快速公路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設置。
(二)裝備:
1.雷達測速照相儀器須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裝備儀器,且每年重新檢定一次;出勤前應執
行測速設備校正。
2.應勤裝備:警笛、無線電、反光背心、手電筒、指揮棒、照相機、錄音機及其他應勤需要之裝備。 五、執行方式:
(一)測速照相儀器架設應視道路交通狀況佈設,以有路肩或適當位置路段為優先,必要時於上游五公尺處
擺設交通錐,以提醒用路人避免車輛撞損儀器。
(二)執行勤務時,人員不得於警車內睡覺,應保持警覺,防範儀器遭竊或破壞。遇有不法竊取或破壞儀器
時,應當場制止或依法逮捕。疏未防制而有上述情節者,應負賠償之責及追究疏失責任。
(三)執行勤務時不得擅離,遇有狀況需臨時變更執勤地點,應向交通隊隊部值班台報備註記。並轉知組
(分隊)長註記於勤務表備查。
(四)勤畢將成果填寫於工作紀錄簿。
六、測速照相儀器保養及維修通報:
(一)測速照相儀器應指派專人保管及進行平時保養,以利勤務執行。
(二)測速照相儀器發現異常及故障時,應立即排除,無法自行排除應立即通報測速照相儀器代理商派人檢
修。
(三)維修通報應以書面通知測速照相儀器代理商,有維修經費報價須經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請示核准後,
方可進行維修。
(四)測速照相儀器維修應建立維修資料,記錄維修時間、維修項目及維修金額。
七、檢討查核: 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應依據違規取締件數及肇事率定期(固定式每半年、非固定式每個月)檢
討評估成效,並視需要調整設置或執勤地點。
八、注意事項:
(一)勤務時間每班最多以六小時為上限,退勤前二小時得報備返隊整理相片。
(二)勤務人員得編排單警執勤,測速照相儀器之架設、操作及執行須由曾受測速儀器代理商操作訓練及格
人員負責;編排一車二人執勤,一人得為替代役男。
(三)測速照相地點應顯示於勤務分配表上,並應註記路段方向。
(四)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人員須穿著制服,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車輛需有明顯標識。
(五)執行測速照相勤務前,應校正儀器時間,並將測速照相地點、儀器序號及檢驗合格證書號碼鍵入於儀
器內。
(六)最高速限降低時,除經統計分析為易肇事路段並經單位主管核定外,不得在速限標誌後方,快速公路
五百公尺內、一般道路三百公尺內取締超速。
(七)固定式測速照相設備外箱至基座間之桿以黃黑相間斜紋線漆劃,設置地點不得完全被橋梁、標誌、樹
木等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