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核發依據 | 法務部99年5月14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90803419號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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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核發對象 | 檢舉人(民眾) |
獎金核發要件 | 一、以檢舉人向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之賄選案件為限。 二、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時,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再給與其餘獎金。 |
市長候選人 | 500萬元 |
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 | 500萬元 |
市議員候選人 | 200萬元 |
上述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競選辦事處之負責人 | 100萬元 (查獲上述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競選辦事處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100萬元) |
里長候選人 | 50萬元 (查獲里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