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竹市警婦字第 1130003631號
附件:
主旨:112年12月份本市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1名。
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公告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竹市警婦字第 1130003631號
附件:
主旨:112年12月份本市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1名。
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公告事項:
- 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 依本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接受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危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 依本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 依本法第50條第1、2及第3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以確保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