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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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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區域

公告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專區

預留區域
112年7月本轄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1名
發布日期: 
112-08-24
類  別: 
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
詳細內容: 
112年7月本轄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1名
新竹市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竹市警婦字第 1120035321號
附件:

主旨:112年7月份本市具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1名。
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公告事項:​
  1. 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1.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2. 依本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接受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危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3. 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5條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4. 依本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5. 依本法第50條第1、2及第3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2.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以確保自身安全。
瀏覽人次:254 人    更新日期:11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