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竹市警察局

Menu Close Menu
 
              
預留區域

家庭暴力防治

預留區域
風險因子與因應策略表
發布日期: 
107-02-27
類  別: 
家庭暴力防治
詳細內容: 
風險因子與因應策略表
肢體暴力
風險 留下 離開
當加害人有再次施以肢體暴力之可能 ¯ 就被害人過去之經驗分析加害人在有暴力發生前可能有的情緒、動作反應,辨識出加害人有施暴的可能時,儘量安撫並以不挑起加害人情緒之方式離開現場,到家中比較安全(或靠近出口)的地方,保護自己的安全。
¯ 暴力發生當下:
² 設法使對方冷靜。
² 為減少肢體上之傷害可將身體蜷縮、遮住自己的臉,以避免重要器官受害。
² 設法接近家中安全地點或逃離。
{ 事先計畫逃跑路線:如:要由那扇門跑出去或鎖住某個房間門後從窗戶爬出去。
{ 除自己趁機撥打110.113求救外,教導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及聯絡可以尋求協助的對象。撥打求救電話時(113、110),務必說清楚自己家中正確電話、地址及需要(如警方協助或救護車)。如遇到緊急狀況,要設法先保護自己的安全,不要和加害人有正面衝突,再向外求助;將處境及遭遇告訴值得信任的人,如:家人、同事、朋友、鄰居等,讓他們成為緊急求助的對象。並告訴子女及緊急求助的對象一些暗號(如:見到某個窗簾拉下、打開某盞燈、將某物放在門口等),看到暗號後不要進入家中,並應立即打電話求助。
¯ 將一些錢、證件、簡單的生活用品等整理成一個『萬用包包』,放在安全的地方,緊急時可以帶著這些必需品離開。
¯ 暴力發生後:
² 被害人可以到醫院治療、驗傷、索取「驗傷單」以保留證據。
² 至警局/分局/派出所,請員警開立「家庭暴力調查紀錄表」。
² 將受傷部位及家中景況拍照,以保留證據。
¯ 被害人必須知道離家最近的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在哪裡?______ 派出所,聯絡電話:____
¯ 離開暴力環境的策略:非短期內一定要離開;離開暴力環境的策略可以是長期的。
¯ 如有準備離開暴力的環境,需注意:
² 經濟狀況:是否個人能夠負擔及因應。(如留在暴力環境中,可為自己擬定離開時程計劃書:如為自己存私房錢、參加職業訓練或找好工作,確定經濟狀況得以穩定後離開。)
² 親職教養的考量
{ 為孩子找到適當的照顧或托育人選:如親友資源或安排托育及安親班。
{ 子女就學問題之處理:秘密寄讀或辦理免遷戶籍轉學(須取得暫時監護權)。
² 個人情緒狀態是否穩定:是否因長期受暴而導致情緒或精神狀況不穩,另有無穩定就醫,如要離開目前環境,面對新生活,個人之身心應變狀況如何?
² 肢體上的安全:如打算離開受暴環境,未來是否可能再次受暴:
{ 加害人是否有跟蹤、監控被害人之可能,如遭跟蹤或監控,則需擬定較詳細之安全計劃(如:更換不同路線返家)
{ 考量是否有入住庇護所或到親友家居住之需要。
{ 思考是否聲請保護令…(請求戶籍資料予以保密),並保護個人之人身安全。
² 法律上的考量:有想要離開暴力環境及有意願離婚時,可進行協議或訴請離婚,如進行離婚亦需考量兩人之財務及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
精神暴力
當加害人電話騷擾不斷,或不斷跟蹤及監控騷擾時 ¯ 當加害人不斷跟蹤或以電話...等方式騷擾時,需注意個人之人身安全狀態,隨時警覺加害人是否有跟蹤之狀況,當加害人有再發生暴力之可能時,可先暫住友人家;如無法離開加害人,需注意自我保護(如不與加害人起爭執、將手機關機,暫停被騷擾、)。
¯ 建議被害人在遭受精神虐待的過程中,將受精神暴力的狀況,在有機會時,能夠予以錄音存証,以利證據之保留。
¯ 熟悉住所週邊環境,選擇有二條以上外出路線之住所,並隨機變換出門及返家路線。
¯ 告知可信賴之親友、鄰居,協助注意環境安全。
¯ 出門及返家時告知親友同事,並在可能情況下請親友同事陪同返家及外出。
¯ 利用電話答錄機或請家人、同事、朋友、大廈管理員幫被害人過濾電話或訪客。
¯ 可更換手機或家中電話號碼,斷絕遭電話騷擾的機會。
¯ 可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再騷擾或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
當加害人不斷以精神暴力之方式影響被害人 ¯ 建立個人人際支持網絡,以利於準備離開暴力環境時,有親友提供心理或情緒方面的支持。
¯ 當情緒低落、甚至想傷害自己時,被害人可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或撥1995(生命線)等諮商團體談談,亦可參加受暴婦女支持團體。
¯ 當被害人需要有關家庭、婚姻、法律或情緒方面的諮商時,可以打24小時113(婦幼保護專線)電話和社工員談談。
¯ 找朋友聊一聊,適時傾吐心中煩悶的情緒。
¯ 如被害人有身心有憂鬱傾向、失眠、身體疼痛、胸悶的狀況,應儘速尋求相關專業諮商輔導、醫療機構;或由社工員協助連結,以使案主有效獲得相關服務。
牽連子女
當加害人曾經或有可能會肢體或性傷害子女的身體時 ¯ 教導較年長的子女,如果遇到緊急狀況,設法保護自己的安全,向外求助不要和施暴者有正面衝突,並教導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
¯ 告訴子女一些暗號(如:見到某個窗簾拉下、打開某盞燈、將某物放在門口等),並且教育他們看到暗號就不要進入,應立即打電話求助。
¯ 教導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及聯絡可以尋求協助的對象。撥打求救電話時(113、110),務必說清楚自己家中正確電話、地址及需要(如警方協助或救護車)。如遇到緊急狀況,要設法先保護自己的安全,再向外求助。
¯ 將孩子送到親戚、鄰居、或朋友家去,以免子女受暴或目睹暴力。假如加害人剛開始有暴力行為,或是只在週末或有徵兆預測的時間施暴時,這個策略會特別有效。
¯ 被害人可睡在子女的臥室以保護自己和子女。這可以避免加害人對孩子的暴力或性虐待,或抑止加害人攻擊婦女。
¯ 被害人可在加害人回家前讓子女早些就寢。
¯ 儘不讓子女和加害人單獨相處。
¯ 讓子女參加活動,讓他們經常有一段時間不在家。
¯ 儘可能把子女的房間安排離主臥房愈遠愈好。
¯ 安排和練習被害人和子女的逃脫路線和目的地。例如:保留一扇不上鎖的門以便迅速逃生、從浴室窗戶爬出去、趁加害人上班時離開、熟睡或醉得不省人事時離開。
¯ 通報家暴中心,以獲專業協助。
¯ 教導較年長的子女,如果遇到緊急狀況,設法保護自己的安全,向外求助不要和施暴者有正面衝突,並教導我的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
¯ 告訴子女一些暗號(如:見到某個窗簾拉下、打開某盞燈、將某物放在門口等),並且教育他們看到暗號就不要進入,應立即打電話求助。
¯ 提醒被害人教導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及聯絡可以尋求協助的對象。撥打求救電話時(113、110),務必說清楚自己家中正確電話、地址及需要(如警方協助或救護車)。如遇到緊急狀況,要設法先保護自己的安全,再向外求助。
¯ 提醒被害人將孩子送到親戚、鄰居、或朋友家去,以免子女受暴或目睹暴力。假如伴侶剛開始有暴力行為,或是只在週末或有徵兆預測的時間施暴時,這個策略會特別有效。
¯ 通報家暴中心,以獲專業協助。
當加害人曾經或有可能造成子女的心理創傷(含直接遭受暴力和目睹暴力的創傷等) ¯ 被害人暫時無法離開加害人,則必須要協助子女瞭解如何和加害人相處以自我保護,此外,婦女必須提醒自己,避免子女因為經常性被捲入父母的爭吵和糾紛,而導致身心失調和情緒障礙。
¯ 社工員可親自並協助被害人傾聽子女對於身處受暴或目睹暴力情境時的恐懼、疑惑和焦慮等負面情緒,並協助學習正確的自我保護,和重新看待生活的不穩定,及建立其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
¯ 社工員與被害人需與學校導師與輔導室聯絡,讓校方與師長了解受暴狀況和需要校方協助之處,如課業、人際關係、心理諮商等方面,共同配合與連結資源。
¯ 學校可能無法提供心理輔導方面的協助,社工員可與被害人、子女一起討論是否另外安排適任的輔導人員,並在被害人與子女同意之下,安排輔導人員對孩童進行心理輔導。
¯ 社工員可轉介被害人和子女進行心理諮商,或參加親職團體和兒童治療。
¯ 通報家暴中心,以獲專業協助。
¯ 社工員可轉介婦女和子女進行心理諮商,或參加親職團體和兒童治療。
¯ 社工員可親自並協助被害人傾聽子女對於身處受暴或目睹暴力情境時的恐懼、疑惑和焦慮等負面情緒,並協助學習正確的自我保護,和重新看待生活的不穩定,及建立其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
¯ 社工員與被害人需與學校導師與輔導室聯絡,讓校方與師長了解受暴狀況和需要校方協助之處,如課業、人際關係、心理諮商等方面,共同配合與連結資源。
¯ 學校可能無法提供心理輔導方面的協助,社工員可與被害人、子女一起討論是否另外安排適任的輔導人員,並在被害人與子女同意之下,安排輔導人員對孩童進行心理輔導。
¯ 通報家暴中心,以獲專業協助。
子女就學問題(包含加害人可能會至學校帶走小孩) ¯ 若是加害人剝奪子女的就學權,或致使子女因身心受創而無法正常就學時,應儘速聯繫校方,並請校方糾正加害人的不當作法。
¯ 通報家暴中心,以獲專業協助。
¯ 應了解加害人是否也曾虐待其子女,評估子女安全問題,及暴力對子女所造成的影響,並明確告知校方不可讓加害人帶走小孩。
¯ 社工員可以協助被害人子女轉學。由機構出面,向學校說明因該生遭受到家庭暴力,和影響身心發展,並附上機構評估報告,請求學校協助該生祕密轉學,並請學校對此事件保密、保護及給予需要的關懷與協助,辦理免遷戶籍轉學時,必須取得暫時子女監護權,暫時監護權得透過聲請保護令及離婚訴訟時提出民事假處分辦理。
¯ 提醒子女要隨時注意加害人是否出現在身邊,並要能夠及時求助師長和同學,以及確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子女監護、探視和子女會面交往 ¯ 應協助被害人瞭解並非離開家庭和加害人,就等於失去子女監護權,因為監護權的爭取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故法院會以雙方的養育能力、支持系統和子女意願等為全面性考量。此外,喪失監護權的一方,仍保有探視權。
¯ 若實在無法獨力扶養子女,則千萬不要因此而繼續留在暴力環境中,反而可以積極訂定階段行的離家計畫,和持續協助自己和子女自保和自立。
¯ 不論加害人是否保有監護權和是否要進行子女探視,都要協助子女對於加害人和家庭衝突的處理負面情緒,並協助其瞭解夫妻關係的存續,並不等同於親子關係的保有或失去,而子女都有權利被協助和加害人發展正向的互動經驗。
¯ 真正進行探視和會面交往時,除了要尊重子女的意願,更要為其安排安全的見面場合,例如:可以向家暴防治中心申請子女會面交往。
對家庭和朋友的影響
對家人與朋友的威脅與傷害 ¯ 協助被害人親友瞭解加害人可能進行的施暴和騷擾方式,並提醒其要積極自保、報警和蒐證,而與加害人屬三親等之內者,還可以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 提出保護令聲請時,可一併請求法院協助曾經或可能受害的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
¯ 協助被害人親友瞭解加害人可能進行的施暴和騷擾方式,並提醒其要積極自保、報警和蒐證,而與加害人屬三親等之內者,還可以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 提出保護令聲請時,可一併請求法院協助曾經或可能受害的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
¯ 決定離開時,要提醒親友面對加害人可能的騷擾,並對被害人的行蹤全面保密;必要時提醒被害人定期主動與親友聯絡但不留下自己所在之資料。
失去家人或朋友的支持 ¯ 協助被害人仔細評估選擇與維護自己的支持系統,並試圖重新連結或維繫。例如:被害人可以循環地輪流向友人求助,以減少親友的負擔,增加資訊的交流。
¯ 協助被害人瞭解家人與朋友確實有可能受到加害人影響而與其疏遠,但被害人仍可求助專業體系,並發展階段性的支持系統和自保策略。
失去關係
失去加害人或情感關係 ¯ 協助被害人照顧自己,並接納自我的情緒,學習逐步建立生活的自主性。
¯ 協助被害人找到自我與另外的生命寄託與方向,例如:找工作、參與社區或宗教團體,找到被重視,獲得自信並得到支持的地方。或是投入宗教,透過宗教找到力量和勇氣繼續前進。
失去照顧者 ¯ 如被害人因身心障礙而依賴加害人的照顧並持續受暴時,應協助被害人連結正式、非正式和社區資源,以發展新的生活支持圈與替代的照顧者。
¯ 協助被害人照顧自己,並接納自我的情緒,學習逐步建立生活的自主性。
¯ 協助被害人找到自我與另外的生命寄託與方向,例如:找工作、參與社區或宗教團體,找到被重視,獲得自信並得到支持的地方。或是投入宗教,透過宗教找到力量和勇氣繼續前進。
財務風險
失去原有生活水準 加害人失業或辭去工作使得婦女頓失依靠
加害人使婦女辭去或失去工作
² 增加經濟來源的選擇
{ 外出或在家工作之可能性(是否有家庭照顧問題、加害人的控制問題、交通問題等)。
{ 尋求經濟扶助的管道。
² 現金支應的選擇:自身存款或非正式支持系統金錢支援之可能性。
² 法律行動:給付令、子女扶養費用。
² 提供就業管道給加害人。
² 依據民法1010第二項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半年以上,其中一方就可以單獨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² 依據民法1003-1條規定向法院民事庭請求他方支付生活費用。
失去工作與收入 加害人可能繼續不讓婦女工作、限制其收入、破壞尋找工作的成功 ² 法律行動:限制加害人的行動以及行為。
失去居所 婦女被趕出居住所面臨自身及小孩安置或照顧問題。 ² 立即性安置的選擇:
{ 正式與非正式資源,如庇護所或親友住所。
{ 投宿旅社之可能性。
{ 報警處理或留宿警局。
{ 安全考慮:
Ø 在家子女的安全措施:報警處理或請親友協助處理。
² 暫時性住所的選擇:
{ 正式與非正式支持系統,如庇護所或親友住所。
{ 租屋可能性。
{ 是否影響工作與子女就學。
² 長期性住所的選擇
{ 現有資產。
{ 租屋的可能性。
{ 購屋的可能性。
{ 安全考慮:
Ø 住處的安全性與保密性措施:告知可信賴之親友、鄰居,協助注意環境安全;熟悉住所週邊環境,選擇有二條以上外出路線之住所,並隨機變換出門及返家路線;出門及返家時告知親友同事。
Ø 子女免遷戶籍轉學:辦理免遷戶籍轉學時,必須取得暫時子女監護權,暫時監護權得透過聲請保護令及離婚訴訟時提出民事假處分辦理。
Ø 在家子女的安全措施。
Ø 失蹤人口的提醒與處理措施。
{ 法律行動:運用保護令。
侵占的損害 破壞家用或婦女重要價值的事務、佔用重要物品之使用權以進一步控制、婦女因離開而不得不放棄一切 ² 蒐集相關證據採取法律行動:運用保護令(給付令、物品使用權)。
² 將重要物品放置別處之可能性。
² 購買便宜又耐用的家具或物品。
² 雙方簽立協議書,個自保有該物品之使用權。
² 蒐集相關證據採取法律行動:
² 運用保護令(給付令、物品使用權及遠離令)。
² 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
² 離婚訴訟之剩餘財產請求權。
² 將重要物品放置別處之可能性。
² 購買便宜又耐用的家具或物品。
² 雙方簽立協議書,個自保有該物品之使用權。
債務迫害 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使得被害人背負龐大債務、帳單、成為借貸人頭、遭到暴力份子討債 ² 增加經濟來源。
² 擬定還債計畫。
² 思考妥善保管證件、印章及所有權狀的方式。
² 拒當保證人、持卡人、債務人。
² 遇到暴力討債即報警或直接表明不知情之立場。
² 善用民法1010之規定。
² 增加經濟來源。
² 擬定還債計畫。
² 思考妥善保管證件、印章及所有權狀的方式。
² 拒當保證人、持卡人、債務。
² 遇到暴力討債即報警或直接表明不知情之立場。
² 善用民法1010之規定:請求法院公平處理財產或請求酌減加害人之剩餘財產請求權。
獨立養家 獨自養家還需供應金錢加害人零用或還債 ² 與加害人協調固定金額之可能性並計畫逐日酌減。
² 親自介入還債過程,避免加害人挪為他用。
² 與加害人協調固定金額之可能性並計畫逐日酌減。
² 親自介入還債過程,避免加害人挪為他用。
² 結束關係拒絕供應金錢。
² 採取法律行動,訴請離婚,表明關係不在。
共創事業 同為事業夥伴,離開將導致事業解體或失去事業,婦女便隱忍留下。 ² 開分店,分開管理或辦公處分開。
² 另外就業或創業。
² 開分店,分開管理或辦公處分開。
² 解夥,再度個人創業或就業並聘請專業人員處理產權。
失去財產:加害人脫產或將財產蓄意贈與他人 ¯ 收集相關法律知識。
¯ 採取法律行動。
¯ 改定夫妻財產約定。
法律狀態
聲請保護令 ¯ 保護令審理不公開、必要時得隔離詢問且不經調解或和解程序。
¯ 保護令聲請費用1000元,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 子女監護權:法院審理監護權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證據蒐集及保全 ¯ 瞭解被害人現有保存的證據,提醒把握機會蒐證,如:驗傷單(乙種即可)、家暴事件通報表、悔過書、字條、錄音、錄影、相片(受傷狀況或施暴後情境)及相關人證物證資料。
離婚 ¯ 離婚可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 協議離婚必須有二個以上證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須年滿二十歲),並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方生效。(戶政事務所並有離婚協議書格式)
¯ 裁判離婚訴訟程序說明:調解程序-調查程序-辯論程序-結辯程序,於結辯前均可提供新事實新證據。
¯ 子女監護權:法院審理監護權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 告知財產權等相關規定。(見夫妻財產部分)
預防脫產 ¯ 加害人有意離婚,並於離婚前將財產轉移至第三者名下,離婚後被害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因加害人已無財產故無法順利分配財產,則須舉證財產轉移是虛偽不實的,財產轉移就會無效;另外在離婚談判期間,加害人有脫產行為時,被害人可向法院請求假扣押,但依民事訴訟法526第四項規定請求人必須提出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
¯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案」,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若是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調閱加害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相關資料,防止加害人隱藏財產、脫產或惡性倒閉。
¯ 如果房子登記在被害人名下,加害人以被害人的所有權狀、身分證、印鑑章去辦理過戶,被害人可以嘗試提出偽造文書告訴並要求返還房屋所有權;如果採用分別財產制舉證支付購屋、購車等款項之證明,亦可要回財產。
¯ 依據民法1020-1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除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如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夫妻財產 ¯ 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一共規定了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1004至第1046)。夫妻於婚姻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民法1012)。夫妻財產制的約定除法訂財產制外尚需訂立書面契約、向法院登記(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重為登記(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
¯ 法定財產制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民法1017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1030-1規定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外,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加害人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
¯ 共同財產制依據民法1031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1041第一項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因此共同財產制排除特有財產後,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二種;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屬勞力所得(包括寫作等勞心所得在內)。又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至於特有財產係指: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另依民法1040規定,夫妻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自取回;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但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 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1044及1046規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 民法1003-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且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1010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同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亦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如果加害人欲將房屋等財產登記於被害人名下時,要求以無償贈與方式登記於被害人名下。
離婚後 ¯ 大陸籍被害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三份離婚協議書及三份戶籍謄本赴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離婚證明,並由公證處將資料轉入海基會、海協會,未來大陸籍被害人方能在大陸辦理結婚。
¯ 大陸籍被害人如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包括共同監護)可更改依親對象為子女(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規定,依親對象須在台灣設籍一年以上)後繼續居留(但如案主仍在團聚階段則不得留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
¯ 外籍被害人原居留原因消滅,『若外籍配偶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包括共同監護)者,請各外事警察局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第1、2項斟酌實情辦理延長居留-因此外籍配偶可能得因此繼續居留,但其工作權部分因原身分喪失,須另行申請工作證,延長期限一年,無次數限制(內政部警政署94年7月15日警署外字第0940090750號函),取得身分證方式自動變更為自然歸化(國籍法第3條)。
¯ 如無子女或子女監護權均須於10日內離境。
離婚後加害人拒不支付費用 ¯ 若加害人不依協議支付約定之費用時,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加害人履行;若加害人接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取得支付命令後:
加害人名下如有財產,即可要求法院查封,以使加害人支付約定費用。
加害人名下無財產,可要求法院查封加害人部分薪資,並直接撥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內。
加害人惡意不支付,名下無財產,也無薪資收入,則難要求加害人按月支付費用,但可要求法院將加害人應支付的金額轉換成債權憑證,取得債權憑證後,一旦查知加害人的名下有資產或薪資收入時,就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被害人每五年需更新一次,方能保持債權憑證之效力,否則債權憑證即失去效用。
失去居留身份 ¯ 大陸籍被害人部分:
訴訟期間:被害人居停留證件到期不可延長時,如有刑事傳票可作為下次入境事由,但無法作為延期事由,第二張刑事傳票可作為展期的原因,但只能展期一次﹔民事傳票則不能當做入境或延期的理由。
離婚後:離婚後須於10日內離境,但若取得子女監護權,持居留證被害人無須出境,可繼續留下至取得身分證,轉換證件時需出示取得監護權證明﹔持團聚證被害人則須先出境,再以探親方式入境。(入出境管理局電話:02-2389-9983)
證件被扣:被害人得請求警察陪同回原住居所取回證件,若加害人惡意或消極不合作拒還證件,得依據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被害人得檢附居留申請書、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等相關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註銷無法取回之證件,及申請補發新證件。

換證件:被害人若持有暫時或通常保護令,保證人不得拒絕保證責任,被害人亦不得申請更換保證人,但進入依親、長期、定居期間後可申請更換保證人。
延長居停留:被害人若持有保護令或家暴相關證明文件,持居留證至境管局辦理證件展期或更換證件。
¯ 取得國籍前案夫死亡: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依親對象死亡,但在臺有已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得逕申請定居設籍。無子女或子女監護權者,依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依親對象死亡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但依親對象死亡如已進入長期居留階段可繼續居留,並至五年後可申請定居。
失去居留身份 ¯ 外籍被害人部分:
訴訟期間:被害人居停留證件到期不可延長時,如有未到期的刑事傳票可作為展期事由﹔民事傳票則不能當做展期的理由。
離婚後:離婚後須於10日內離境,但若取得子女監護權,需將其原有歸化程序轉為一般外國人之歸化程序,並繼續在台灣申請歸化國籍。
證件被扣:被害人得請求警察陪同回原住居所取回證件,若加害人惡意或消極不合作拒還證件,得依據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被害人得檢附居留申請書、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等相關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註銷無法取回之證件,及申請補發新證件。
換證件:備齊相關文件後
{ 護照:赴各國在台辦事處辦理。
{ 外僑居留證:向警察局外事科辦理。
{ 定居證: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延長居停留:由被害人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申請。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具委託書,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向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辦理。
¯ 取得國籍前案夫死亡: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因依親對象死亡,得申請繼續居留。
¯ 如被害人要求機構同仁擔任保證人身分,宜說明機關或機構立場係為協助被害人解決家庭暴力等相關問題,不宜擔任保證人。
遭報案為失蹤人口   ¯ 被害人若尚未到派出所做流動戶口,或已被家人報失蹤或行方不明人口,告知被害人可能影響戶籍遷徙、出入境及法律等權益。
¯ 被害人可至各地派出所銷案,無須偕同報案人﹔惟子女被報為失蹤或行方不明人口,則須由擁有監護權之一方帶同前往派出所銷案。
¯ 若大陸籍或外籍被害人被報為失蹤或行方不明人口逾二個月,有正當理由可向入出境管理局、外交部、陸委會等單位陳情或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以維護個人未來停、居留之延長或未來長期居留證之取得。
瀏覽人次:2790 人    更新日期:10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