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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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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區域

性侵害防治

預留區域
警察處理原則及流程
發布日期: 
107-08-23
類  別: 
性侵害防治
詳細內容: 
法官審判/檢警偵查
陪同陳述人制度:
被害兒童父母、法定代理人、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手足或主管機關指派的社工人員等,可在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及陳述意見。
智能障礙者及16歲以下兒童的訊問:
地檢署及法院偵察審判中,逢智能障礙者或16歲以下受害人的訊問,可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用雙向電視系統與被告、被告律師隔離。
隱私權:
性侵害犯罪案之審判原則上不得公開傳票或通知書上不必記載案由。
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地址等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
避免二度傷害:
儘可能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檢察機關在傳訊加害人時,原則上宜單獨傳喚,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降低重複出庭的必要性。
卷宗應隱匿被害人資料,員警通知時應保護被害人隱私。
專股處理:
檢察機關指定專股辦理性侵害案件。
專業能力:
定期舉辦專業訓練,提昇承辦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的專業能力。
「衛生署培植鑑定及治療性侵害加害人之專業人員,並…指定合格之鑑定及治療機構。」
治療:
受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追蹤輔導。
強制治療:
加害人應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權益:
性侵害被害人能知悉其能主張的權益;被害人過去的性歷史禁止揭露。
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衛生署應制定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準則,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且專人應受專業訓練。
律師若擔任性侵害犯罪告訴代理人時,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法院行言辯論程序前,應予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自「妨害風化」罪章抽離,除去「色情」錯誤聯想,另立「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彰顯保護個人自由權之真義。
將過去所用「強姦」「姦淫」等字眼改為「性交」「強制性交」等性用語。
被害人不限婦女或女性,男對男、女對女,甚至女對男均構成本罪。
兒童性侵害案件為非告訴乃論,然而18歲以下兩情相悅的性行為仍維持告訴乃論。
性侵害案件司法處理面臨的問題:
1、性侵害案件處理過程草率,被害人隱私未被審慎處理,如卷宗提及被害人資
 料,警察局召開記者會說明案情,員警通知時未保護被害人。
2、警方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搜證及偵辦能力缺乏,導致仰賴對當事人的詢問,
 而使被害人一再面對質問,造成心理傷害。
3、未建立專業證人制度:精神醫師、婦產科醫師、社工師、心理諮商師足以解
 讀或重建當時狀況的專家證人制度未被建立。
4、醫師害怕日後上法庭作證,而不願出具診斷書
5、不堪入耳的性意涵語言,黃色笑話等性騷擾,因無法解釋為猥褻行為,因此,
 現行刑法無法處刑。民事上也無法要求法院除去侵害或請求防止。民法也難請
 求慰撫金。
6、司法檢警工作人員態度不佳。
7、未能確實落實減少重覆訊問制度。
8、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無法體恤被害人所受的傷害。
9、新置的設備未能充份利用。
10、未能充分運用法律賦予檢察官的權限保護被害人。
11、承辦人員專業訓練及教育仍待加強
瀏覽人次:1058 人    更新日期:10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