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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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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機關(單位)處理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鑑別及不服鑑別之異議流程及相關書類
發布日期: 
113-01-05
類  別: 
法令宣導
詳細內容: 
  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業經總統112年6月14日公布,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保護疑似被害人受鑑別權益,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書面告誡救濟程序,增訂本法第11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針對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已鑑別為非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俾利人口販運案件作業順遂。
相關附件:
 司法警察機關(單位)處理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鑑別及不服鑑別之異議流程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告知書(中文版)
瀏覽人次:515 人    更新日期:11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