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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處理小組處理程序
‧任務與權責區分 ‧原則與限制 ‧臨場與救護措施
‧現場保護與維持交通 ‧現場勘查 ‧現場攝影
‧現場測繪 ‧調查訪問 ‧肇事人、車、照之處置
‧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一、任務與權責區分:
(一) 任務:
1.救護傷患,保障當事人權益。
2.維持交通,防止續發事故。
3.現場調查蒐證。
4.肇事原因分析研判。
5.提供肇事預防對策。

(二) 權責劃分:
1.一般交通事故
各市、縣(市)轄區道路上發生之交通事故,由各該市、縣(市)警察局負責處理。港區內發生者,由港警所處理。

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必要時地方警察機關應予協助。發生軍車交通事故,應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再依其管轄移辦。肇事逃逸之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會同地方警察機關刑事單位偵破之。

3.平交道事故
鐵路平交道事故,由管理該鐵路之警察單位與地方警察機關會同處理,並由前者主辦。但與鐵路行車無關者,由後者主辦。與道路機動車輛行駛無關之鐵路行車事故,由管理該鐵路之警察單位處理。發生鐵路平交道事故或鐵路行車事故之鐵路,未設置警察單位管理者,其事故由地方警察處理之。

4.軍車交通事故
軍車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地方警察機關協助處理,當地無憲兵機關,或憲兵尚未到場前,由管區警察機關先予處理,然後移辦。軍車事故與公民車事故相牽連或涉有軍人之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與警察機關會同處理,刑事部分則分別處理。

5.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會同處理,並視其性質分別移由外事或刑事單位辦理。

6.他轄事故
獲知事故發生地點非本管轄或權責範圍,應迅即通知該管理機關處理。其離事故現場較近或該管機關聯絡困難者,並應先派員到場作救護傷患、保護現場及維護交通秩序等必要措施。

7.一事數轄
連續發生之事故致有數個現場,且牽連數管轄時,各現場分由該管權責單位處理,事後移由第一現場管轄單位彙辦。但其他現場損害情形顯較重大者,應由該情節重大之現場管轄單位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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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則與限制:
(一)原則
處理交通事故應握下列原則:
1.正確。 2.迅速。 3.精細。 4.周密。 5.安全。

(二)限制
各級單位處理人員一律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如因肇事雙方當事人之請求,得轉知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嚴禁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成立和解。

處理要領:
1.事前準備:
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應具備現場調查處理相關知能,各項應勤勤裝備應事先準備,攜帶齊全。

2.受理報案與通報:
A.受理報案:
a.凡有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大小及報案人身分為何,均應立即受理。如非屬權責範圍之事,亦應作適當之處置,並迅速通知權責單位,不得拒絕。
b.不論係電話報案或口頭報案,受理時均應態度和藹、表現關切,並詢明下列必要事項:
I.報案人為肇事車輛駕駛人時:應詢明姓名、住址、駕駛車種及牌號、肇事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II.報案人為被害人或其他人時:應詢明姓名、聯絡電話、事故地點、傷亡情形及現場概況等。

B.通報:
受理單位為警察局或分局、交通(大)隊,應即指令就近分駐(派出)所、交通分隊派員趕赴現場處理。

3.知悉現場有傷者待救援時,應先請派救護車或巡邏車出動,並聯絡就近之醫療處所協助。
4.軍車事故,應通知憲兵隊派員協同處理。
5.重大交通事故,應通報該管權責單位主官(管)赴現場指揮處理,另通知當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派員到場勘查,以昭慎重,並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車禍)通報規定」通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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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場與救護措施:
(一)處理交通事故有如救火之急,貴在迅速到達現場。故受理報案後應採如下措施:
1.攜帶應勤用具迅赴現場。必要時可依規定運用道路優先權,惟應注意行車安全。
2.抵達現場後將車停於適當位置,並打開警示燈提醒來往人、車注意。
3.將現場概況及是否需要支援等情形,向勤務指揮中心初報,並隨處理程序之進行作續報、結報。
4.二人以上同時到達現場,應由官階較高或較資深者,決定處理優先順序,並做工作指派。

(二)救護措施:
1.仔細搜尋現場傷亡者,設法儘速將傷者送醫急救。
2.現場傷者如情況危急,應儘可能先予急救,例如採取人工呼吸法、心肺復甦術等。
3.移動傷者之前,應先觀察傷勢,不可冒然行動,以免徒使傷勢惡化。
4.為保持現場完整性,進行救傷或移動屍體前,應儘可能將傷(死)者倒地位置、方向、姿勢等,先正確圈會紀錄或攝影存證。
5.傷者是否死亡,不可逕自判定,應儘速送醫急救,以免失去救助機會。
6.重傷者生命危篤時,應先查明其姓名及聯絡電話、住所,以便通知其關係人。
7.傷亡重傷者所攜帶之金錢及貴重物品,應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加封,並註明其所有人妥予保管,以備轉交其關係人。
8.肇事當事人若有疑似酒後駕駛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情形者,應即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定或洽請醫療檢驗機構作血液、尿液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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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場保護與維持交通:
(一)現場保護
現場保護是確保跡證完整之重要手段,應採取如下之措施:
1.現場兩端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夜間應加裝警示燈,以保護現場證據及處理人員之安全。
2.現場範圍應在不影響證據保全之原則下,儘量縮小。若非必要,不可將道路全部封鎖。
3.現場散布之危險物品,應先辨識其種類,確認其危險性,再迅作處理清除,必要時並應通知相關單位支援救災。
4.對場易變化、易消逝及必須迅速清除之跡證,應儘速定位、拍照存證。
5.現場當事人及處理人員站立或走動位,不可破壞現場跡證或妨礙現場交通,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保持注視往來車輛,以策安全。

(二)維持交通
維持交通關係現場處理能否順利進行及避免續發性事故,因此,應採取以下措施:
1.在範圍大、交通頻繁之肇事現場,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交通,直至處理完成為止。
2.防止來往車輛停車圍觀,並嚴禁群眾進入管制區內。
3.對於重大或複雜的肇事案件、為能仔細進行調查而必須封鎖現場時,應先實施交通管制措施。
4.如肇事車輛載運高危險性物品有泄漏之虞或已泄漏,應實施必要之現場管制措施,例如劃定危險區域、管制人車通行等,必要時並應將現場附近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5.車禍現場實施暫時交通管制時,處理人員應將路況通報勤務指揮中心,俾供播報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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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場勘查:
現場勘查主要在查驗存在於肇事現場且與肇事相關的一切跡證、現象、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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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現場攝影:
現場攝影是補充現場測繪及文字紀錄不足之最佳方法,其主要目的係藉由攝影的方法,其主要目的係藉由攝影的方式將現場概況、各項痕跡證物及處理過程顯現並永久保存,以作為重組肇事經過、研判肇事原因、責任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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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場測繪:
現場測繪是一項極具技術性及技巧性的工作,所繪製之現場圖是研判肇事原因的主要依據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將肇事現場各相關跡證的位置及彼此的關係距離,以簡明的平面圖顯示,以作為事後瞭解現場概況及分析肇事原因、判定肇事責任之重要依據,稍有偏差將使肇事當事人權益遭受不利影響,甚至造成是非顛倒的嚴重後果,不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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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查訪問:
調查訪問主要係藉由調查詢問肇事當事人,幫助瞭解肇事經過。同時調查訪問所作之紀錄,亦是分析肇事原因、判定肇事責任的主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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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肇事人、車、照之處置:
交通事故現場蒐證完畢後,對於肇事人、車、照之處置,應依下列原則:
(一) 肇事人之留置
1.肇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時留置:
A.肇事情節重大,被害人死亡或重傷有致死之虞者。
B.肇事人身分不明而有脫逃之虞者。
C.肇事人有酒醉、吸食迷幻藥等情形者。
2.對留置之肇事人,應迅作必要之詢問、查證後,即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再留置之必要者,應即釋回。

(二) 肇事車之扣留
1.肇事車輛之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待檢驗、鑑定、查證;或機件損壞,容其繼續行駛安全堪慮,或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合於扣車規定者,得暫予扣留處理。
2.扣留肇事車輛,應掣給收據並在「代保管物件欄」註明「空車」,扣車原因消失後,應即發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
3.因待檢驗、鑑定、查證而扣留之肇事車輛,應妥為保管,嚴防破壞與被竊。

(三) 駕照、行照之代保管
1.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顯有肇事責任,或責任未明尚待查證者,待暫時代保管其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惟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2.因交通事故代保管之證照,應即掣給收據,記明代保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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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現場勘查、攝影、測繪、採證等各項處理工作完成後,應即清理現場,迅速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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