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務與權責區分:
(一) 任務:
1.救護傷患,保障當事人權益。
2.維持交通,防止續發事故。
3.現場調查蒐證。
4.肇事原因分析研判。
5.提供肇事預防對策。
(二) 權責劃分:
1.一般交通事故
各市、縣(市)轄區道路上發生之交通事故,由各該市、縣(市)警察局負責處理。港區內發生者,由港警所處理。
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必要時地方警察機關應予協助。發生軍車交通事故,應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再依其管轄移辦。肇事逃逸之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會同地方警察機關刑事單位偵破之。
3.平交道事故
鐵路平交道事故,由管理該鐵路之警察單位與地方警察機關會同處理,並由前者主辦。但與鐵路行車無關者,由後者主辦。與道路機動車輛行駛無關之鐵路行車事故,由管理該鐵路之警察單位處理。發生鐵路平交道事故或鐵路行車事故之鐵路,未設置警察單位管理者,其事故由地方警察處理之。
4.軍車交通事故
軍車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地方警察機關協助處理,當地無憲兵機關,或憲兵尚未到場前,由管區警察機關先予處理,然後移辦。軍車事故與公民車事故相牽連或涉有軍人之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與警察機關會同處理,刑事部分則分別處理。
5.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會同處理,並視其性質分別移由外事或刑事單位辦理。
6.他轄事故
獲知事故發生地點非本管轄或權責範圍,應迅即通知該管理機關處理。其離事故現場較近或該管機關聯絡困難者,並應先派員到場作救護傷患、保護現場及維護交通秩序等必要措施。
7.一事數轄
連續發生之事故致有數個現場,且牽連數管轄時,各現場分由該管權責單位處理,事後移由第一現場管轄單位彙辦。但其他現場損害情形顯較重大者,應由該情節重大之現場管轄單位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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