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基本介紹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力對你進行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因為,人人都有免於暴力、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
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如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及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如果你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障你的安全,也可以請相關單位來保障你的權益。
 
身體的不法侵害
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行為模式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
 
精神的不法侵害
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損壞器物、精神虐待等。行為模式為:
1.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
2.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
3.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家庭暴力的定義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對象本法規定適用的對象為家庭成員,而所謂的「家庭成員」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包括下列各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如前夫、前妻、同居的男女(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已分居的男女、或曾為同住或現為同住而無親戚關係的人(事實上的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的關係)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外甥、外甥女、姪孫、姪孫女、外甥孫女、兄弟妻、姊妹夫、姑丈、伯叔母、舅媽、姨丈、姪婦、姪女婿、外甥婦、外甥女婿、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姪孫婦、姪孫女婿、外甥孫婦、外甥孫女婿等。

 
同居與同志 適用家暴法
同志和同居者都可納入家暴保護範圍!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包括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同志,也可適用家暴法,擴大保護令保護對象。
此外,為強化家暴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修正案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家暴訊息,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立即處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施行迄今已九年餘,為使相關單位與實務工作人員更有效率推展家暴防治工作,讓規範更符合社會實際需要,經立法院舉行三次聯席會議與四度朝野協商,婦女團體也籌組「台灣防暴聯盟」,在立委王昱婷、黃淑英、楊麗環等人推動下,完成法案三讀。

家暴法修法後將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法院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合作設立家暴被害人服務處所。

為利適用並配合實務,修正案也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鑑定制度。
條文也新增暫時監護權的強制執行條款,未來若法院判定被害人有暫時監護權,加害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被害人可聲請警察機關限期要求加害人交付,並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新法也保障執行家暴保護的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若有受到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此外,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場所、破壞加害人處遇計畫,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罰金。

條文也增定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等釋放條件及緩刑保護管束期間確實遵守條件,並強化家暴羈押條件,進而達到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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