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飆車、不改裝宣導
近來飆車族於道路上逞凶鬥狠、占用道路飆車競駛與競技等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並危及治安,為防制飆車歪風蔓延及整頓決心,自95年開始,展開假日的擴大防制取締飆車及改裝車輛專案勤務。
為維護行車安全,特針對易發生飆車之時間、地段,編排強力取締飆車勤務,請家長確實勸導約束家中成員勿外出飆車,以維自身安全。
汽.機車業者應確實拒絕幫客戶改裝車輛,一經查獲飆車行為,將追究改裝之責。
 
防制飆車執行情形
針對定點式飆車以變更硬體設施之方式直接破壞飆車場地的完整性,防止飆車族及圍觀者聚集,並阻止飆車族利用廣場急速迴旋、甩尾等方式危險駕車。
目前定點式之飆車情形已獲得有效之壓制,成效良好,惟少部份青少年飆車族跨縣市夜遊、流竄,仍有所聞。
轄區派出所已針對飆車族持續建檔列管中,持續督促該轄區派出所應針對冊列飆車族成員訪談、約制。
通報轄區派出所如發現深夜遊蕩不規之飆車青少年,應即予登記,並通知其父母或家長領回管教,另通報就讀學校,以遏阻就學青少年飆風。
 
飆車、改裝車體之違法問題
一、 無照駕駛、飆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未滿十八歲少年無照駕駛,除須罰鍰外,家長和青少年都要參加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 6,000-12,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000~24,000 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 30,000-90,000 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及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上述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及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未滿十四歲青少年交通違規,由家長接受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二、發生車禍致侵害他人權利—民法。
三、飆車妨害公眾往來—刑法(公共危險罪)。
四、攜帶凶器飆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由少年法庭依管訓事件處理。(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鋼鐵鞭、扁鑽、匕首、手指虎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常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改裝車體違規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汽車之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 2,400-9,600 元罰鍰。
 
飆車的後果
青少年飆車具有相當高之危險性,許多青少年不僅無照駕駛,且缺乏安全設備(如未戴安全帽),在此情況下導致許多傷亡情事發生,諸如造成植物人或一輩子坐輪椅之悲劇時有所見,而終身遺憾 ,本分局再次呼籲青少年及喜愛危險駕駛(飆車)朋友,深夜切勿無由在外逗留,深夜問題多,平安回家最好,有安全駕駛行為,保障自己也保護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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