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Close Menu
*
遠離針孔教戰守則

親愛的市民,您是否害怕身邊被裝設針孔攝影機呢?針孔攝影機裝設常「因地制宜」,由於地點的不同,從空屋到設備齊全的套房,從飯店到溫泉,都是常遭歹徒架設「針孔」的地點,本「教戰守則」提醒您要特別注意,並告訴你如何「因地制敵」,避免隱私曝光。

插座孔?浴鏡?鑰匙孔?垃圾桶?芳香劑?各有玄機,小心針孔就在你身邊!

◎承租空屋時,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

注意各處的插座孔、浴鏡、火災偵測器、燈座、天花板、鑰匙孔、冷氣孔、電話(可能遭竊聽)與衣櫥上方等處,並留意住所週遭是否有可疑的電纜線。

◎外宿旅社、賓館、飯店時,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

由於飯店等設備齊全,可架設「針孔」的地方很多,包括吹風機、緊急照明燈、燈罩、天花板、 時鐘、化妝鏡、冷氣孔、垃圾桶、花瓶、芳香劑、壁畫、鑰匙孔、插座、電視架等,尤其要針對面對床位的設備與擺設,均應仔細檢查,因為針孔幾乎都對準床位。

◎使用百貨公司與其他娛樂場所的公共廁所時,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

使用百貨公司與其他娛樂場所的公共廁所時,要特別注意垃圾桶,過去有歹徒就在一家百貨公司內的女廁所垃圾桶架設「針孔」,該歹徒用零食包裝裡暗藏針孔,再戳個小洞讓針孔對準被害人,許多被害人都因此「曝光」,再者,也應注意馬桶內或下方有無可疑物品,歹徒可能將「無線針孔」暗藏其內,進行偷拍。

◎前往溫泉區、游泳池等需要更衣的地點遊玩時,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

如同前往公廁,同樣須注意更衣室地板有無可疑物品,也須檢查蓮蓬頭、置衣架等處,進入溫泉區(池)必須注意一下內部與四周,查看有無可疑物品,徹底檢查,網路上就有許多女性泡溫泉時的偷拍照片。

◎還有沒有其他地方可能被架設「針孔」?必須留意哪些細節?

諸如處於「大頭貼」等密閉空間時,須注意座椅等下方物品,許多偷拍者都會將針孔對準裙下,女性朋友要格外留意。

如果未經申請核准,裝設針孔攝影機相關處罰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刑法第三百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八)電信法第四十九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經營許可、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止、製造、輸入、設置與持有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之。

(九)電信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准而暫停或終止營業、讓與營業或財產、相互投資或合併者。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營業規章未經核准,或未依經核准之營業規章辦理者。

三、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交通部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交通部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五、外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專案核准,擅自設置專用電信者。

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擅自設置電信網路或違反電信總局依第四十七條第五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交通部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八、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或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未報備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型號及數量者。

九、違反交通部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十、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情形,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及廢止特許、許可、核准或執照。

依前項規定沒入之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瀏覽人次:5789 人  更新日期:109-06-30
回上頁
回首頁
TOP
災害警示資訊區
災害警示

災害警示資訊

災害警示資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