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於114年3月15日公布施行
將現行喜得釘獵槍訂為「乙式自製獵槍」,新法規施行後新申請喜得釘獵槍(乙式獵槍)須通過國防部「槍枝安全檢測」,法規通過前已完成申請者許可仍得繼續使用。
新法規並開放原住民持有「甲式自製獵槍」,即透過委託進口經內政部許可購置(國外制式槍廠生產)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後,由原住民自行組裝加工製造之獵槍。
將現行喜得釘獵槍訂為「乙式自製獵槍」,新法規施行後新申請喜得釘獵槍(乙式獵槍)須通過國防部「槍枝安全檢測」,法規通過前已完成申請者許可仍得繼續使用。
新法規並開放原住民持有「甲式自製獵槍」,即透過委託進口經內政部許可購置(國外制式槍廠生產)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後,由原住民自行組裝加工製造之獵槍。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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