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布

新竹市警察局執行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暨銷毀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 
107-09-10
類  別: 
法規公佈
詳細內容: 
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律定所屬各單位對毒品犯罪嫌疑人執行尿液採集、檢體保管、送驗及銷
        毀之作業,確保尿液採驗程序之完備,落實管理監督機制,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毒品犯罪嫌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受尿液採驗人之尿液
        採驗,應依警察機關執行採驗尿液作業規定辦理。
三、採集犯罪嫌疑人尿液應於採尿室或適當處所為之,並應注意於馬桶水槽內加入藍色清潔劑,且無其他水
        源。
四、採集尿液前,應使犯罪嫌疑人脫去足以夾藏攙假物質之衣物後洗手並烘乾或擦乾,不得將個人物品攜入採
        集尿液處所。 
五、犯罪嫌疑人進入採集尿液處所,一次以一人為限。採集尿液時,應由同性別之警察人員全程在場監控、指
        導及協助,防止尿液檢體攙假。
六、採集尿液後,應於採尿處所立即將尿液檢體裝入甲、乙二瓶尿液容器,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由提供
        尿液之犯罪嫌疑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採尿人員及第一層主管或副主管並應於封緘條核章。   
        前項封緘條登載內容應包含採尿人員及第一層主管或副主管核章、採尿時間、尿液檢體編號及受檢人捺
        印。
七、尿液檢體於封緘前應檢視溫度、顏色及是否有浮懸物;如認顯有異常,應重新採集。
八、採集尿液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主管有具體事實足認採集尿液人員執行有偏頗之虞時,應命其迴避。
九、尿液檢體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管理、送驗、保管、追蹤及管制等流程。
十、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管制紀錄(格式詳如附件一),其內容應記載採集至銷毀各項作業流程之經手人員及
        處理時間等。   
        前項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管制簿,每週應至少由偵查隊(組)長親自核閱一次,並應隨時督導作業情
        形。
十一、各單位專責人員應於每年年度開始,依序編設尿液檢體編號。
        尿液採集後,應即依編設之尿液檢體編號填入檢體容器之封緘條,該編號不得洩漏予受檢人。
十二、尿液檢體應於採集封緘後,儘速交由專責人員冰存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不得有不必要之
        延遲。
十三、專責人員接受尿液檢體冰存時,應審核檢體容器之封緘是否封妥及封緘條是否詳實登載;封緘登載內容
        應包含採尿人員及第一層主管或副主管核章、採尿時間、尿液檢體編號及受檢人捺印。
十四、尿液檢體非經單位主管或主管核可,不得攜離儲存場所。
十五、尿液檢體應於七日內送交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關(構)辦理。
十六、尿液檢體之複驗應由檢察官或法院決定之。
十七、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格式詳如附件二),其內容應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構)
        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一
        併送驗。
十八、送至檢驗機關(構)檢體及檢體監管紀錄表聯,不得有受檢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認個人身
        分之資料。
十九、專責人員應統一收受委驗機構製作之檢驗結果通知,將檢驗結果詳載於監管紀錄,於收受後七日內發交
        案件承辦人簽收。
        案件承辦人應於收受尿液鑑驗通知十四日內,依檢驗結果簽辦後續偵查、函送地檢署(法院)及尿液檢體
        繳交管轄贓物庫等作為;並將辦理結果影交專責人員建檔。   
        嫌犯尿液檢體之交付保管及送繳贓物庫等,由專責人員負責管制及催辦。
二十、各單位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尿液檢驗、代保管與代銷毀機關,依本局當年度採購契約得標廠商定之,委託
        尿液檢驗機關(構)代為執行保管與銷毀尿液檢體程序。   
        尿液檢體應於裁判、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期間期滿無撤銷之情形,辦理銷毀。  
        單純施用之案件,檢驗結果呈陰性反應者,其檢體如無保存之必要,得於查獲日起三個月後,由委託檢驗
        機關(構)以函文徵得各查獲單位書面同意,進行銷毀事宜。   
        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其檢體應保存至少一年以上,滿一年屆期後,由委託檢驗機關(構)以函文徵得
        各查獲單位書面同意,進行銷毀事宜。
二十一、檢驗機關(構)辦理代銷毀作業,應經各單位督察科(組)派員會同辦理,確實清點與確認得銷毀之
        尿液檢體編號與數量,並作成紀錄。
二十二、管制紀錄、監管紀錄及銷毀紀錄均應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考。
二十三、各單位應循主官、督察及業務系統將本項作業流程列入平時督導重點。
二十四、本局依執行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規定督導表(附件三)對所屬單位每半年實施定期督考,並
        依督考結果核定分數,辦理相關獎懲事宜:   
     (一)核定分數達七十分以上單位,專責人員未因作業疏失,受申誡以上之處分,且檢具毒品案件嫌疑人尿
               液檢體管制簿等相關資料者:      
              1.承辦案件數累計達十人次以上,未滿五十人次,專責人員核予嘉獎一次。      
              2.承辦案件數累計達五十人次以上,專責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二)核定分數達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單位,專責人員核予申誡一次;分數未達五十分單位,專責人員
              核予申誡二次。   
     (三)專責人員半年度承辦案件數未達敘獎標準,得累計至下半年度合併計算,辦理敘獎。   
     (四)依業務屬性辦理分組評比,取各組績優單位前三分之ㄧ辦理獎勵,核予承辦人員嘉獎二次;惟該半年
              度承辦案件未達十人次之單位,不得列入績優單位。   
     (五)獎懲由本局統一核定。
二十五、本局督辦本項作業成效良好,承辦人每半年核予嘉獎二次;執行不力人員,視個案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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