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各外勤單位查獲毒品證物
之送驗、領回及繳庫作業,避免毒品證物遺失及期限遲延等缺失,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局各外勤單位應指定由毒品業務承辦人,專責辦理列冊管制全
般查獲毒品證物送驗、領回、繳庫及毒品證物送驗費用核銷相關
事宜。
三、毒品業務承辦人應專責辦理列冊管制及稽催等相關事宜;但查獲
毒品之送驗、領回、繳庫等事項,仍由原案件承辦人負責。
前項稽催文件應於隊務會議中宣達及影發當事人知照,並將其彙
整成冊備查。
四、毒品業務承辦人應將查獲毒品案件建檔,逐案登錄「新竹市警察
局查獲毒品證物管制簿」(附件一),相關欄位應確實填登,以
利稽催管制作業。
前項管制簿冊,偵查隊長每週應親自查核一次,並應隨時督導相
關辦理情形,且於隊務會議中加強宣達。
五、案件承辦人於查獲毒品案件後,應立即主動依序將案件涉嫌人姓
名(或案件移送書)、證物採驗紀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回執等,
影送毒品業務承辦人登錄簿冊管制。
六、各單位查獲之毒品證物,案件承辦人應先區分毒品等級、淨重,
並依規定填寫「新竹市警察局查獲微量毒品送驗清冊」(附件二
)於查獲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送驗。 前項毒品證物,案件承辦人應
於接獲檢驗機構驗畢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簽收領回作業。
第一項毒品案件原已移送檢察署或法院審理者,毒品證物應自領
回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送繳管轄檢察署贓物庫;須送檢察署大型贓物
庫者,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與檢察署聯繫,約定入庫日期;如案件
於毒品證物檢驗完成後始移送者,自移送日起,亦同。
七、案件承辦人未主動將查獲案件涉嫌人資料提交毒品業務承辦人登錄
,以規避管制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申誡一次處分。
八、查獲之毒品證物,案件承辦人未依本作業規定第7點之期限內辦理送
驗、領回及繳庫事宜,違者得按其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規
定 ,申誡一次處分;偵查隊長如未依規定督導,致生缺失情節重大
者 , 亦同。
九、案件承辦人收到毒品檢驗報告文書後,應立即依規定掛號管制,遇
有積壓、延誤者,依文書處理作業規定檢討議處。
十、各單位專責指定之毒品業務承辦人,執行本作業相關事宜,得半年
定期業務敘獎,核予嘉獎二次以下之獎勵(執行本作業規定,工作
負責盡職,且未有延誤或其他疏失,每半年累計各級毒品證物流程
控管案 件數達三十件以上者,得核予嘉獎二次之獎勵,未達三十件
者,得核予嘉獎一次之獎勵);如執行本作業延誤或有其他疏失者,
得按其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相關規定議處。
本局刑警大隊之業務組長及承辦人員,為落實毒品證物流程管控,
辦理督核並提報各單位有關違反本作業規定情形,工作認真負責,
且未因作業疏失受相關處分者,得半年定期業務敘獎,核予業務組
長嘉獎一次、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之行政獎勵。
十一、查獲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依法應沒入,應依
規定置於刑案證物室集中保管,準用本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三項於十
五個工作日內繳庫期限之規定。 前項毒品沒入物之處理作業規定,
依內政部警政署頒訂之「警察機關 查獲毒品沒入物處理作業要點」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