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布

新竹市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109-09-15
類  別: 
法規公佈
詳細內容: 
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協助災害防救事宜,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局應變小
  組),執行應變措施,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範之禍害。   
  (二)災區:指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十所規範之地區。
三、本局應變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主任秘書襄助
  之;其成立時機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知本局進駐作業時。
  (二)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
     條及第十二條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本局應即指派專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配合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四、本局應變小組任務如下:   
  (一)注意災害預報資訊、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等有關事項。
  (二)執行災區警戒及治安維護等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交通管制及疏導等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勸導及強制疏散撤離災區民眾等有關事項。
  (五)執行災害罹難者屍體相驗等有關事項。
  (六)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應變相關事宜。
  (七)於本市劃定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施勸導及舉發,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八)協調調用警備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九)負責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外僑災害之處理、船筏疏散至安全地帶、應變戒備協調支援
     等相關事宜。
  (十)其他有關災害及災區警政、治安事項。
五、本局應變小組編組單位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科:
    1.協助災區民眾之勸告及強制撤離等勤務派遣、查報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二)保安科:
    1.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調派保安警力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2.運用義勇警察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三)外事科:執行災區外籍人士協處工作。
  (四)後勤科:執行災區各單位廳舍、裝備及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等有關事項。
  (五)保防科:執行港區災難事故之協助聯繫處理等有關事項。
  (六)防治科:
    1.執行災區失蹤人口之協尋有關事項。
    2.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七)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預報、通報之初報、續報、結報及聯繫等有關事項。
    2.接獲中央或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時,應即報告各級長官,並通報
     民防管制中心及業務權責有關單位人員。
    3.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4.有關協助災害其他緊急通報聯繫事宜。
  (八)督察科:
    1.災區協助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等有關事項。
    2.辦理協助救災之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項。
  (九)公共關係科:
    1.災區之新聞發布、訊息澄清及輿情處理等相關事宜。
    2.重大災害輿情蒐集、反映及處理。
  (十)秘書科:
    1.本局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之行政庶務事項。
    2.局本部災後環境清潔及復原工作事項。
  (十一)資訊科:各項資訊設備與網路機制建立及維護等有關事項。
  (十二)刑事警察大隊:
    1.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等有關事項。
    2.協助辦理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認定之災害不實訊息偵防工作。
    3.協助災區哄抬物價及囤積居奇之調查處理等有關事項。
  (十三)保安警察隊:機動支援災區治安維護及交通管制、疏導等事項。
  (十四)交通警察隊:
    1.執行災區交通管制及疏導等有關事項。
    2.執行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等有關事項。
  (十五)民防管制中心: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應變小組成立後之相關秘書作業、協調聯繫及綜合災害有關事項。
六、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如下:
  (一)參與作業人員: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外事科科長、後勤科科長、保防科科長、防治科科長、
     鑑識科科長、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公共關係科科長、秘書科科長、資訊科科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
     長、保安警察隊隊長、交通警察隊隊長、民防管制中心主任。
  (二)報告事項:報告相關災害資訊及本局對災前整備、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原之作為、處置狀況。
  (三)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八時及二十時辦理交、接班事宜。
七、本局應變小組成立後,進駐單位、人員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二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等相關人員,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
     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勤務指揮中心或臨時指定適當處所。
  (二)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一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作業人員: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任務編組主管(保安科、後勤科、督察科、秘書
     科、勤務指揮中心、民防管制中心、刑事警察大隊及交通警察隊);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
     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勤務指揮中心或臨時指定適當處所。
    4.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陳送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管制中心
    (秘書單位)備查。  
  本局應變小組開設時機及等級,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由民管中心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經
     報請召集人同意後,決定開設等級。
    2.一級開設: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七級暴風圈接觸臺灣本島陸地時,提升為一級開設;
     離陸後改為二級開設。
  (二)前款以外之各項災害,民管中心得視實際情形,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決定開設等級、進駐單位及
     人員。
  一級開設之進駐單位及人員,以科長以上層級及業務承辦人員為原則,並依任務分工業務權責,提供災區
  各項狀況予本局應變小組,陳報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參處。
八、進駐單位人員聯繫名冊(如附件一),應分別提送勤務指揮中心及民   防管制中心備存,異動時亦同。
九、各分局於災前整備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應參照本要點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及任務特性,策訂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計畫,執行災害
     (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透過會議或講習方式,加強宣導所屬即時掌握相關災害情資,並熟悉本市災害應變作業程序,俾利
     運用。
  (三)應掌握轄區可動用之警力及民力,以因應緊急狀況之勤務調度,並提醒員警於執勤時,務必注意自
     身安全,遇危險狀況,切勿冒險搶進。
  (四)各項災前整備、災害應變及災後處理等工作及訊息,應預先適時發布新聞或以跑馬燈等方式提醒民
     眾注意。
十、各分局於災害應變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接獲本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應與本局同時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指派主管以上人員進駐參與
     應變作業。
  (二)應主動聯繫區公所權責內可協助支援之警察事務,需本局協助支援時,應將協處事項彙報本局,俾
     利統籌應處。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應視災情狀況,隨時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
     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工作會報內容應參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情資研     
     判會議等資料,針對轄區可能發生土石流等潛在危害區域,預擬人員救護、疏散、撤離及緊急糧食
     儲備等相關處置作為。
  (四)接獲本局傳送之各項災防情資(如中央氣象局最新颱風訊息或(NCDR情資等)應即時傳遞通報所
     屬單位,作為聯絡災害應處情資,以降低災損。
  (五)確實掌握轄區災區管制及疏散撤離之最新資訊,於接獲本局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通報時,對於在山
     區、河床、溪邊或海邊等危險區域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主動或配合各主管機關加強實施勸阻或勸
     離之宣導;針對山區防颱部分,應落實執行入山管制及登山客勸離作業,並持續聯繫失聯之登山
     客,以保護其安全。
  (六)落實各項防災工作,並注意轄區治安狀況,防範可能發生之治安事件。
  (七)對轄區之災情、警力、民力之運用及警察機關廳舍、裝備、器具之災損情形,應確實查報及通報,
     持續掌握後續發展狀況,以適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關事宜,並將處理狀況隨時
     傳真本局勤務指揮中心(災害狀況統計表如附件二、災情摘錄表如附件三、動員警、民力暨災情狀
     況摘要統計表如附件四)。
  (八)第一、三分局應加強掌握港區安全狀況,協助災害危難之搶救 ,並注意漁工安全,基於人道考量,
     適時給予協助。
十一、各分局於災後復原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依本市災損情形,於權責內配合市政府儘速完成災後復原工作。
  (二)發生災情之單位請求協助支援時,應即時通報本局,俾利災情統計及於權責範圍內動員相關人力及
     物力支援救災,協助災後復原工作。 十二、本局應變小組設於勤務指揮中心,通信與聯絡方式如
     下:
  (一)聯絡電話:
    1.警用:七三五-二○○○、二○○一、二○○二、二○○七計4線。
    2.自動:○三-五二四九二三四、五二四九三四四。
    3.傳真:(警用)七三五-二○○四、二○○五。
    4.傳真:(自動)○三-五二五一九六六。
  (二)秘書單位(民防管制中心):
    1.警用:七三五-二二一○、二二一二、二二一三、二二一四。
    2.自動:○三-五二五五三六四、五二四三三五九。
    3.傳真:(警用)七三五-二二一五(自動)○三-五二三九○一 八。
十三、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十四、各單位出力人員,依內政部警政署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各警察機關執行災害應變處理暨參與災害
   應變開設敘獎原則」,由各單位提報民防管制中心彙整後,統一簽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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