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布

新竹市警察局受理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事件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 
108-05-27
類  別: 
法規公佈
詳細內容: 
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之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事件,維護人民權
        益,落實員警合法行使職權之保 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受理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事件,應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審議請求補 償之程式、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   
        審議小組,由業管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召集行政科、法制科、督察科 、會計室、刑事警察大隊等單位主管
        為審議小組,必要時,得請行使職權單位及相關單位主管列席說明。請求損失補償事件案情單純明確,得
        以書面審議。請求損失補償事件秘書業務,由行政科辦理之。
三、人民請求損失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本局提出: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補償之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   
        損失補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本局應即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於十日內補正。
四、本局受理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事件,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本局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
        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   
       人或其代理人。
五、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人民受傷或死亡,除支付醫療費外,得以
        慰撫金補償之:   
     (一)受傷者: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1.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十五萬元。     
             2.重度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3.中度障礙:新臺幣七萬元。     
             4.輕度障礙:新臺幣五萬元。   
     (三)死亡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   
       前項第二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死亡者之慰撫金,由其繼承人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
七、人民依其他法令受有補償金者,不得再依本規定請求損失補償。
八、請求人應於知悉其權利損失之日起二年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
        為之。
九、本規定所定補償金及慰撫金,由本局行政科編列預算支應。
 
瀏覽人次:1433 人    更新日期:1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