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移民署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宣導活動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104-02-01
類  別: 
法令宣導
詳細內容: 
一、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院授研綜字第0九五00二一九九四號函頒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
(二)行政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院臺治字第0九七00五九五五0號函核定防制人口販運執行計畫(九七-九九年)。
二、目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強民眾對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與瞭解,避免民眾誤蹈法網,並協助發現潛在案件,及強化外來人口對其權益之認識,避免其來臺後遭到販運,以維護基本人權,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特結合民間團體,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宣導活動。
三、補助對象: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四、補助用途:
(一)辦理防制人口販運預防宣導。
(二)辦理防制人口販運教育訓練、研討會等。
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直轄市、縣(市)性計畫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全國性計畫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專案補助:視預算額度,由本署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單位同性質計畫方案,每年補助以二案為原則。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補助項目:
(一)製作費。
(二)顧問費。
(三)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四)演出費。
(五)同步翻譯人員及設備器材費。
(六)場地、器材租借費。
(七)場地佈置費。
(八)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
(九)美編插圖設計費。
(十)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廣告及節目託播費。
(十一)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十二)光碟製作費。
(十三)膳食費及雜費。
上述(三)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及交通費,與(八)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校稿費,請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編列。出席費係邀請個人以專家學者身份參與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者,始得支領,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或邀請本署及受補助團體人員參與者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申請補助案件屬影片宣導、刊物製作者,應檢附著作權及版權授予運用之授權書,補助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宣導品,本署共同擁有版權。另本規範不補助硬體設施設備等資本門項目,亦不補助與會務有關行政事務及雜支等(例如人事費、獎金、獎品及紀念品等)。
七、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案,於當年度三月、六月、九月之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日前送達或寄達本署移民事務組非法移民管理科,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十五號。
(二)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三)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由本署核定之;核定前計畫已執行之部分,其經費不予補助。
(四)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承辦單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後三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若本經費已用罄,本署得隨即停止補助。
(六)申請補助計畫執行及核銷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含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應加蓋法人、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章。
(二)計畫書(含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二份,計畫書內容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執行方法或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三)其他因計畫需要應備之相關文件(如當日活動流程表、講座或表演名稱、文宣或廣告設計概要等)。
(四) 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團體之理(董)監事名冊及其章程,影本請加註並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五)其他應備文件,如收入支出申報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請併附電子檔。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小組:由本署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承辦單位、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等人員組成。
(二)審查方式:
1.本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初審由承辦單位先作資格及書面審查,並加註意見後提審查小組複審。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2.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如有實地訪視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查瞭解,經審核後方核定補助額度。
(三)初審審查重點:
1.應附文件資料符合規定。
2.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之範圍及項目規定。
3.以前年度申請本補助計畫無未依規定核銷情事。
4.申請單位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四)複審審查重點:
1.依本署之政策需求,審核申請單位所送計畫之適切性及可行性。
2.依計畫方法或內容,該計畫執行後是否可達成計畫目的之實效性。
(五)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凡不符規定者,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十、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補助案奉核後,本署將函知申請補助之單位,並請依預定計畫執行,事後檢據核銷撥款。
(二)接受補助之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單位接受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含講師、課程或活動方案內容、活動時間、地點、補助經費科目等變更),應先行文陳報本署核准後方可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後一個月內或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等,連同成果報告或彙編向本署結報,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核銷,本署並得派員查核,如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除停止補助二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各類應扣繳稅款之所得部分扣繳,並於核銷時檢附扣繳憑單或切結證明書。
(八)受補助單位,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核銷應備文件:
(一)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五)及受補助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二)經費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六)、經費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補助款使用原始憑證單據正本及自籌款憑證單據影本,憑證單據需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八)上,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經會計程序核章。
(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各類應扣繳稅款之所得部分扣繳(如講師鐘點費)之扣繳憑單正(影)本或證明(切結)書。
(四)宣導活動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九)或彙編,內容包括辦理項目、主(承或協)辦單位、實際支用經費總額(補助金額、自籌金額、其他…等)、執行概況、效益評估、建議事項、附件(加註說明之成果照片十張以上、宣傳單、DM、報名表、參加人員名冊及簽到表、播出證明、刊登成果等證明執行計畫或辦理活動者),應檢附電子檔,並無條件供本署運用。
十二、督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需於活動辦理前通知本署,本署得視需要派員前往瞭解活動辦理情形,未於活動辦理前通知本署之受補助單位,相關紀錄將列為隔年申請補助參考依據。
(二)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本署有權予以剔除不予補助該項。
(三)本署得不定期查核或檢討各民間團體舉辦或參加活動之績效,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將要求繳回或核扣該部分之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團體日後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十三、本規範所需書表格式及計畫內容,請各單位逕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查詢及下載相關表格。(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十四、本規範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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