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職員性騷擾防治措施

性騷擾防治措施壹、依據:
1.性騷擾防治法。
2.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3.新竹市警察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貳、 目的:
使本局服務人員均能了解兩性間相處之規範,藉由宣導、教育訂定具體作法及相關懲處規定,防止及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
 
參、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1. 本局婦幼隊為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下設「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其編組及接受申訴之程序,依該委員會實施規定辦理 。
2. 單位發生性騷擾案件後,由「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於7日內組成至少3人(含)以上調查小組(其中女性比例不得少於2分之1),實施案件調查,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
3. 性騷擾案件調查,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4. 性騷擾案件調查完畢,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間及受理機關。
5. 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6. 本局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專線:
電話:(03)5249995、警用:735-3043
傳真:(03)5236302、警用:735-3044
電子信箱:414656@ems.hccg.gov.tw
 
肆、懲處規定: 
1.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得暫緩懲處程序。
2.本局人員凡涉及「性騷擾」,如經當事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序,依法辦理。
3.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核予記過貳次處分,並調整職務。
4.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措施者,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5.「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調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司法機關偵審。
6.本局督察科對於違犯人員加強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伍、注意事項: 
1.性騷擾案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2.性騷擾案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被害人之陳述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3.性騷擾案件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及權益。
4.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對所知之案情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嚴懲。
5.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6.性騷擾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7.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8.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9.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10.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瀏覽人次:27713 人  更新日期:1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