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職員性騷擾防治措施

性騷擾防治措施壹、依據:
一、性騷擾防治法。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
三、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四、性騷擾防治準則。
五、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六、新竹市警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貳、 目的:
使本局服務人員均能了解兩性間相處之規範,藉由宣導、教育訂定具體作法及相關懲處規定,防止及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
 
參、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一、本局各分局第三組及婦幼警察隊為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下設「性騷擾防治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編組及接受申訴之程序,依該委員會實施規定辦理。
二、單位發生性騷擾案件後,視案件適用法規,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本局除設審議會外,並由召集人指派審議會委員三人以上組成申訴調查小組,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調查之結果,應移送審議會審議;為「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審議會得責請受理單位或督察科先行調查案件,並擬具調查意見,送請召集人指定之委員初審,指定委員應研提初審意見,供審議會審查,並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辦理。。
三、審議會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四、性騷擾事件經提送審議會審議後,應陳報局長,並依下列各適用法令程序處理之: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審議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且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處理結果應通知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審議會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辦理。
五、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案件,當事人對決議有不服者,其救濟方式,依其身份區分如下:
(一)公務人員: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經由本局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非公務人員: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提起申訴。
六、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及單位如下:
(一)第一分局第三組申訴電話:(03)5261622;
(二)第二分局第三組申訴電話:(03)5728748;
(三)第三分局第三組申訴電話:(03)5300494;
(四)婦幼警察隊申訴電話:(03)5249995;
(五)電子信箱:412256@ems.hccg.gov.tw
 
肆、獎懲規定: 
一、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得暫緩懲處程序。
二、本局人員凡涉及「性騷擾」,如經當事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序,依法辦理。
三、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核予記過貳次處分,並調整職務。
四、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措施者,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五、「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調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司法機關偵審。
六、本局督察科對於違犯人員加強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伍、注意事項: 
一、性騷擾案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案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被害人之陳述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性騷擾案件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及權益。
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對所知之案情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嚴懲。
五、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六、性騷擾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七、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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