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消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洽辦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自97 年底即研議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積極推動修法,所擬具之修正草案於98 年8 月24 日即經行政院第3163 次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100年6月7日終於順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 1.所謂「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參照最高法院58 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判決) |
|
此外,法務部為免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後,因行賄當事人已經觸法而不願出面檢舉,爰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5 項同時修正「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不慎觸法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法務部為使社會各界及檢察官均了解本次立法精神及上開減免其刑規定,以鼓勵自首或自白,將儘速辦理下列配套措施: 1.法務部將召集各檢察機關舉行研討會,說明本次立法精神及上開減免其刑規定,請檢察官偵辦案件應加強運用減免其刑之規定,鼓勵自首或自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