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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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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區域

法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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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執行查驗製造供外銷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 
106-12-04
類  別: 
法規公佈
詳細內容: 
一、為落實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管控製造供外銷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出口,防止主要組成零
        件超額製造或外流,落實查驗管控作為,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製造供外銷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出口廠商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
三、廠商申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案件,其屬管制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經內政部審認符合
        申請規定者,核發「內政部核定製造販賣進口出口槍砲彈藥刀械通知書」(如附件一)及「貨品出口   
        同意書」(如附件二)。
四、本局受理廠商製造完成供外銷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案件,其查驗規定如下:   
     (一)由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受理廠商申請查驗。   
     (二)警察(分)局依廠商所附「槍砲彈藥刀械報請查驗核發證照申請書」(如附件三)之申請,派員前往
               現場查驗廠商製造外銷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型式及數量是否相符,並填寫「槍砲、彈藥主要組成
               零件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四)。
               符合者,於填表後登記備查;未符合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辦理。
        本局查驗後,應造冊列管。
五、本局及各分局查驗人員應攜帶服務證,並協同工廠所在地派出所執行查驗。
六、查驗時攜帶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通知書與廠商核對所申報文件,經確認無誤,始進行查驗。
七、本局執行查驗人員應攜帶錄影(音)器材,全程錄影(音),由派出所及分局人員清點,以避免爭議。 八、製造廠商於出口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出口證明聯)報本局備查。
九、本局及各分局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查驗,並將辦理情形陳報所屬機關及主管(官)核閱。
十、查驗人員(派出所)每執行查驗六次,嘉獎一次;未依查驗作業規定執行,依警察人員獎懲規定辦理懲
        處。
 
相關附件:
 1061124查驗作業規定附件
瀏覽人次:536 人    更新日期:1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