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審議及辦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事項,依新竹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二
條規定,特設新竹市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義勇警察人員,係指義勇警察、民防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人員。
三、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四、互助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警察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市警
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市警察局以下人員分別兼任:
(一)防治科科長。
(二)保安科科長。
(三)秘書科科長。
(四)會計室主任。
(五)交通警察隊隊長。
(六)第一、二、三分局分局長。
五、互助會設置下列各組,辦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宜:
(一)義警組:辦理義勇警察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二)民防組:辦理民防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義交組:辦理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會計組:辦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五)出納組:辦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六、互助會執行秘書由本市警察局防治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業務,
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互助金之支出、收入由互助會委員於每年九月書面審查。
八、互助會於必要時得召集委員召開會議。
條規定,特設新竹市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義勇警察人員,係指義勇警察、民防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人員。
三、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四、互助會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警察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市警
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市警察局以下人員分別兼任:
(一)防治科科長。
(二)保安科科長。
(三)秘書科科長。
(四)會計室主任。
(五)交通警察隊隊長。
(六)第一、二、三分局分局長。
五、互助會設置下列各組,辦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宜:
(一)義警組:辦理義勇警察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二)民防組:辦理民防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義交組:辦理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會計組:辦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五)出納組:辦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六、互助會執行秘書由本市警察局防治科科長兼任,組長、幹事由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業務,
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互助金之支出、收入由互助會委員於每年九月書面審查。
八、互助會於必要時得召集委員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