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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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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使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113-09-26
類  別: 
法規公佈
副標題 : 
新竹市警察局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使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詳細內容: 
一、為強化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以下稱標示單)之控管,統一使用及管理標準,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逕行舉發違規停車經照相採證後,應依規定填製標示單,各單位對於標示單之使用,
       應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一)使用時機:標示單限違規停車並符合逕行舉發要件時使用;執行移置保管或舉發違規停
     車駕駛人在場時,不適用本標示單。
(二)標示方式:填寫標示單後,統一將標示單夾於汽車駕駛座前擋風玻璃雨刷下,如因車輛
      等設備因素,無法將標示單夾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時,得用張貼方式貼於駕駛座前擋風
      玻璃下方;機車得 將標示單張貼油箱或坐墊上,或以其他方式明顯標示之。
(三)照相採證:應將標示單位置、違規事實、駕駛人不在駕駛座及車輛號牌等情形,一併以
      採證器材拍攝於違規相片內,拍攝相片以一張為原則;如因地形或前後車輛過於接近等
      因素,致無法以 一張違規相片採證時,仍應將標示單於汽車駕駛座前雨刷下拍照,並於
      可確認違規車輛及違規事實之角度,加拍違規相片;如使用電子標示單者,照相採證無
      須將標示單一併拍攝於違規相片內。
(四)填寫條款:執行人員應視違規事實,於標示單上填寫違規條款。
(五)連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 款規定連續舉發者,應
      重新填單,並依序分開標示於指定位置後,拍照採證,以確認連續舉發次數;除因駕駛
      人或車主到場時改採當場舉發外,其先前所填製之標示單,仍應依規定由原填單人分別舉
      發。
(六)轉換舉發:如駕駛人或車主於執行人員填製標示單時,已到達現場,應轉換當場舉發,填
      寫舉發通知單交付違規行為人,並於標示單存根聯註記當場舉發及舉發通知單編號;如駕
      駛人不聽指 揮、制止或拒絕接受稽查逃逸時,應採逕行舉發,並加註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
      接受稽查及逃逸之情狀,一併予以舉發。
(七)審核製單:
     1.使用紙本標示單者,應詳加審核違規照片、確認違規事實及車輛無誤後,自填單日起十日
        內將違規資料建檔於本局「逕行舉 發e化系統」,經舉發單位審核人員二十日內審核完畢,
        傳送委外製單入案。
     2.使用電子標示單者,應詳加審核違規照片、確認違規事實及車輛無誤後,上傳警政署電子
        舉發單製單系統,經舉發單位審核人員審核後,由本局委外製單公司下載系統電子標示單
        資料建檔製單入案。
三、標示單領用人員、領用及登錄程序如下:
(一)領用人員: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執行人員。
(二)領用及登錄程序:領用紙本標示單,由各分局(隊)交通業務承辦人依規定設簿登記管制,使
      用單位視需要向分局(隊)交通業務承辦人領用,每次限一至二本,並由使用單位主管統一管
      制使用;使用前應將標示單起訖號登錄於本局「逕行舉發e化系統」,標示單用畢後存根聯
      應繳還各分局(隊)交通業務承辦人統一保管備查,始能再次領用。
四、標示單註銷作業程序如下:
(一)員警填製標示單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填寫註銷原因,檢附佐證資料,簽陳
      分局長(隊長)核准後註銷,相關資料提供本局委外製單公司辦理登錄並留存備查。
      1.員警於填製標示單時,駕駛人到達現場,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勸導要件, 依狀況以勸導不舉發為宜。
      2.採證照片違規事實不明確。
      3.相片模糊無法辨識(如照片曝光應敘明原因)。
      4.其他無法舉發之情形。
(二)標示單因損毀不堪使用(尚未使用部分),應詳述毀損原因並連同毀損標示單,依規定
      七日內辦理註銷。
(三)員警保管標示單整本不慎遺失,應立即主動報請協尋,並依規定七日內辦理註銷。
(四)標示單因委外製單公司系統或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偵測剔退案件,應列冊統案簽核註銷。
五、為落實管制作業,提升整體舉發品質及處理成效,管理機制如下:
(一)定期查核:由各分局(隊)應按月查核所屬各單位前一個月標示單註銷情形,查核資料應
      裝訂成冊備查,對於個案疏失,應依權責自行核處。
(二)定期督考:各分局(隊)每半年辦理一次,於每半年「舉發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考核獎懲(細部)督考計畫」同案辦理。
(三)本局由督察科、政風室、交通隊不定期至各單位查核標示單是否依本作業要點辦理,各分
      局應比照辦理。
六、逕行舉發案件相關資料(含註銷而未舉發案件),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但對未結案
      或涉及刑事責任案件,仍應繼續保存,俾利民眾質疑或司法機關調閱查證。
七、獎懲規定:
(一)逕行舉發案類:
      1.無查證必要而未能於違反行為日起十日內,將違規資料於系統 建檔傳送或點送各分局(隊)
        統一送交委外建檔製單入案,致逾 三十日移送入案期間者,每月累計十二件以下劣蹟一次
        ;逾十二件者加重申誡一次。
      2.無故遺失標示單(含尚未使用)、採證照片或逾二個月舉發時效,致後續無法舉發或使用者,
        每件劣蹟一次;每月累計六件以上者加重申誡一次。
      3.員警保管之標示單整本不慎遺失者,由各單位視情節輕重議處;若隱匿未報,經查核發現
        者,予以申誡二次。
(二)民眾爭議、質疑或陳述案類:
      1.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未依規定填製及標示「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 示單」,每件劣蹟一次。
      2.標示單內容或採證照片錯漏等原因,致製單舉發錯誤者,每件劣蹟一次。
      3.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未標示「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致重複製單舉發者,每件申誡一次。
(三)任意抽掉採證相片或不當抽單,從重議處;倘經查有不法事實者,一律依法究辦。
(四)各單位審核人員對於註銷案件應落實審核,不得草率,未依規定辦理者,由各單位視情節輕重議處。
(五)每半年評核所屬單位一次,並依附表一、二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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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警察局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使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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