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督導本局及所屬單位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
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五)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
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科科長。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訓練科科長。
(六)本局女性員工代表三人至五人。
(七)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代表應簽陳局長圈定。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
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每屆應至少改聘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
表擔任之委員一人。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秘書科科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秘書科派兼
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
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五)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
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科科長。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訓練科科長。
(六)本局女性員工代表三人至五人。
(七)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代表應簽陳局長圈定。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
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每屆應至少改聘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
表擔任之委員一人。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秘書科科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秘書科派兼
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
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