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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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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區域

法令宣導

預留區域
何謂人口販運?
發布日期: 
104-01-05
類  別: 
法令宣導
詳細內容: 
一、人口販運之態樣,分為性剝削、勞力剝削與器官摘除三種類型。首先,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口販運」行為係指:
(一)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 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若被害人(含本國人)18歲以上,且加害人主觀上具有剝削被害人之目的,客觀上具有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之行為,即構成人口販運罪;另未滿18歲的人(含本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加害人僅需具有剝削目的及人流處置行為,即成立人口販運罪。
瀏覽人次:3457 人    更新日期:10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