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第 48 次會議紀錄
行政院為保障人口販運被害人人權,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落實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精神及相關政策,特設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第48次會議紀錄摘要如下:
時間:114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明昕 紀錄:內政部移民署凃專員志銘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表)
壹、 宣布開會(略)
貳、 確認協調會報第 47 次會議紀錄(確認)
參、 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決定:
一、洽悉。
二、列管第 1 案(「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及「國際勞工組織 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ILO-C188】國內法化」辦理情形):持續列管,並請農業部召開會議,邀請委員盤點現有問題,於下次會議提報本案相關規劃及具體期程。
三、列管第 2 案(「喘息服務」辦理情形與具體成效及「強化家事勞工保障法制」推動情形):持續列管。
四、列管第 3 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相關事項辦理情形):列管法規序號 1-3「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條」、1-4「文化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條」、1-7「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6 條」及 1-8「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2 條、14 條」等 4 項解除列管,餘持續列管。
肆、報告案
一、第一案:強化家事移工訪查風險管理機制案。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勞動部參酌各委員所提建議事項,落實高風險訪查機制相關精進措施,並持續強化地方政府訪查人員之訪查技巧,俾保障移工人身安全與工作權益。
(三)有關地方成果考核部分,請內政部(移民署)依勞動部建議,將「1 年內轉換家事移工達 3 次以上之雇主」之訪查率,納入「中央對地方政府執行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成果考核實施計畫」第 3-2 項「聯繫會議成果」之評比項目。
二、第二案:「建立強迫勞動供應鏈處理機制」委託研究之成果重點案。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內政部(移民署)賡續辦理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作業,邀集相涉部會研商,包含盤點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對民間企業之協助、公部門增加經費及人力等各項配套措施,並應由勞動部釐清勞動基準法有關強迫勞動及勞動剝削等相關規範,適時配合研議檢討修正;研商過程中如有涉及政策決定,適時陳報本院裁示。
三、第三案:「2023-2024 反剝削行動計畫」各部會執行成果案。
決定:
(一)洽悉。
(二)「2023-2024 反剝削行動計畫」執行期間已結束,請各部會配合內政部提供該 2 年計畫完整之執行成果,於第 49 次會議前提供予下(第 10)屆委員及各機關參考。
伍、 討論案
案由:「2025-2026反剝削行動計畫」(草案)案。
決定:
一、洽悉。
二、針對僑外生工讀及實習議題,請教育部、交通部(觀光署)、僑務委員會等機關加強源頭管控及監督管理,依委員建議研提具體策略並納入本計畫(草案)內容,於 114 年 1 月 24 日前送交秘書單位彙整,由內政部辦理後續計畫函頒事宜。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主席結論:(略)
捌、 散會。(下午 5 時)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第48次會議紀錄摘要如下:
時間:114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主持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明昕 紀錄:內政部移民署凃專員志銘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表)
壹、 宣布開會(略)
貳、 確認協調會報第 47 次會議紀錄(確認)
參、 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決定:
一、洽悉。
二、列管第 1 案(「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及「國際勞工組織 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ILO-C188】國內法化」辦理情形):持續列管,並請農業部召開會議,邀請委員盤點現有問題,於下次會議提報本案相關規劃及具體期程。
三、列管第 2 案(「喘息服務」辦理情形與具體成效及「強化家事勞工保障法制」推動情形):持續列管。
四、列管第 3 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相關事項辦理情形):列管法規序號 1-3「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條」、1-4「文化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條」、1-7「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6 條」及 1-8「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2 條、14 條」等 4 項解除列管,餘持續列管。
肆、報告案
一、第一案:強化家事移工訪查風險管理機制案。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勞動部參酌各委員所提建議事項,落實高風險訪查機制相關精進措施,並持續強化地方政府訪查人員之訪查技巧,俾保障移工人身安全與工作權益。
(三)有關地方成果考核部分,請內政部(移民署)依勞動部建議,將「1 年內轉換家事移工達 3 次以上之雇主」之訪查率,納入「中央對地方政府執行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成果考核實施計畫」第 3-2 項「聯繫會議成果」之評比項目。
二、第二案:「建立強迫勞動供應鏈處理機制」委託研究之成果重點案。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內政部(移民署)賡續辦理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作業,邀集相涉部會研商,包含盤點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對民間企業之協助、公部門增加經費及人力等各項配套措施,並應由勞動部釐清勞動基準法有關強迫勞動及勞動剝削等相關規範,適時配合研議檢討修正;研商過程中如有涉及政策決定,適時陳報本院裁示。
三、第三案:「2023-2024 反剝削行動計畫」各部會執行成果案。
決定:
(一)洽悉。
(二)「2023-2024 反剝削行動計畫」執行期間已結束,請各部會配合內政部提供該 2 年計畫完整之執行成果,於第 49 次會議前提供予下(第 10)屆委員及各機關參考。
伍、 討論案
案由:「2025-2026反剝削行動計畫」(草案)案。
決定:
一、洽悉。
二、針對僑外生工讀及實習議題,請教育部、交通部(觀光署)、僑務委員會等機關加強源頭管控及監督管理,依委員建議研提具體策略並納入本計畫(草案)內容,於 114 年 1 月 24 日前送交秘書單位彙整,由內政部辦理後續計畫函頒事宜。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主席結論:(略)
捌、 散會。(下午 5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