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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第38次會議紀錄
發布日期: 
110-02-25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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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第38次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12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地點:行政院貴賓室
主持人:羅政務委員秉成                         紀錄:內政部移民署鄭視察宇宏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提「歷次協調會報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決定:
(一)洽悉。
(二)列管編號第1案,持續列管。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於1個月內整理近3年港口、漁業檢查數據、檢查情形及違反違規類型等相關統計數據,提供本會報之民間委員參考。
(三)列管編號第2案,持續列管。至本會報下設之境外漁工勞動權益專案小組與家事勞工保障專案小組與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設之移工人權組是否合併辦理部分,因功能、組織成員及關切議題不同,尚不宜合併辦理,仍請漁業署及勞動部積極研處,並適時更新辦理進度。
(四)列管編號第3案,持續列管:
1、有關如何完善管理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以下簡稱權宜船),近程部分,考量行政院業於109年12月10日通過「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請漁業署導入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及權宜船相關問題及管理措施,並積極與業者溝通說明政府立場,研究有無改善作法。中程部分,請持續研修相關辦法及行政措施,強化管理機制。至長程部分,請勞動部持續辦理國際勞工組織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第188號)(以下簡稱ILO-C188)國內法化作業。至劉黃委員所提建議可參採「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UN FAO)通過之「預防、嚇阻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之港口國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Port Statement Measures to Prevent, Deter and Eliminat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PSMA)」(以下簡稱港口國措施協定)部分,請漁業署研究後續健全港口國管理責任之作法。
2、請漁業署配合上述近程作法,研議以「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為綱領,區分「境內僱用」、「境外僱用」及「權宜船」等3大領域,針對如何進行船舶檢查、提高船員待遇等內容,於下(第39)次會報提出報告。計畫撰擬過程中,可適時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業界參與討論。
(五)列管編號第4案,解除列管。另針對勞動部辦理之移工問卷相關統計數據及分析,如調查頻率或查核情形等,在不涉及揭露個資條件下,應以公開為原則;相關辦理情形,提下次會報說明。
(六)列管編號第5案,解除列管。
(七)列管編號第6案,解除列管,並請相關主管機關落實辦理。
(八)列管編號第7案,解除列管。
(九)列管編號第8案,解除列管,請內政部(警政署)持續落實保護被害人隱私。
(十)列管編號第9案,解除列管,請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及相關機關於雙邊國家會議時,可主動提案討論防制人口販運議題,俾利進行有效對話及成效檢討。
(十一)列管編號第10案,改以「大專院校招收境外生防範剝削情形精進作為及後續權益保障」列管。
(十二)列管編號第11案,併入列管編號第3案,持續列管。
(十三)列管編號第12案,持續列管。
二、內政部提「接辦外來人士之人口販運案件工作指引」草案函頒實施案
決定:
(一)洽悉。
(二)請內政部依法務部意見酌修後,儘速函送相關機關、民間團體及第一線工作人員參考,並配合辦理。

參、討論事項:
一、案由:修正「我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遠洋漁船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爭議訊息受理通報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草案(以下簡稱標準作業程序)及有關配套辦理情形案
決議:
(一)本案標準作業程序,請漁業署依法制程序儘速函頒實施。
(二)有關遠洋漁船船員入港後之安置,請漁業署協調地方政府及有關單位確認安置相關事宜後,另請移民署所提「經許可臨時入國之機組員、船員、空服人員或其他人員之專案審查延期許可作業程序」草案,同時配合完成法制程序,周全疑似被害人權益保障。
二、案由:「2021-2022年反剝削行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草案之各部會協同推動案
決議:
(一)方案4及方案10,就ILO-C188委託研究案內容,依勞動部所提意見不納入本計畫草案。
(二)方案11有關限制違反人口販運罪名之個人或公司不得進入政府採購投標程序一節,請內政部研擬納入「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提行政院審查會議討論。
(三)方案16之「推動立法,解決家庭看護工與家事勞工……之差距」等文字,修正為「強化家事移工相關權益保障措施」。
(四)本計畫草案按防制人口販運聯盟代表及劉黃委員麗娟建議,增列「解除移工債務剝削」、「加強國際溝通對話」2項,請內政部召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討論具體策略,並於下次會報提出處理之情形。另請各主辦機關研議具體策略時,邀請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參與,達到整合量能與公私協力合作之精神。
(五)本計畫草案,請內政部儘速依決議修正後,函頒相關機關配合辦理。

肆、臨時動議:無。

伍、主席結論:無。

陸、散會。(中午12時40分)
瀏覽人次:991 人    更新日期:11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