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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第37次會議紀錄
發布日期: 
109-01-30
類  別: 
最新消息
詳細內容: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第37次會議紀錄

時間:108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地點:行政院貴賓室
主持人:羅政務委員秉成紀錄:內政部移民署鄭視察宇宏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表)

壹、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提「歷次協調會報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決定:
(一)洽悉。
(二)列管編號第1案有關外籍漁工權益保障相關事宜,繼續列管。
(三)列管編號第2案有關家事勞工保障,繼續列管。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瞭解與研析財團法人勵馨基金會所做關於「家事移工勞動實況調查報告」,考量採取與民間團體合作方式擴大調查範疇,並提出進一步預防與保護移工之具體對策。
二、內政部提「2019-2020防制人口販運新守護行動計畫」各部會辦理情形報告:
決定:
(一)洽悉。
(二)各委員及機關代表所提建議,請各部會列為日後推動各項防制人口販運行動方案或工作項目參考。
(三)有關本計畫方案執行成果之表格,保留「待協調事項」刪除「待克服事項」,並請各部會核實填寫。
三、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漁業署)提「我國遠洋漁船及權宜船之人口販運防制機制」辦理情形報告:
決定:
(一)洽悉。
(二)有關與權宜船停靠之主要港口國簽訂港口管理協定,以加強管理一節,請農委會漁業署多跟劉黃委員麗娟請益,研議可行性或有替代方案,必要時再請外交部協助。另請農委會漁業署參採劉黃委員建議,妥適說明並翻譯我國作法及執行成果,以利國際社會瞭解。
(三)請農委會(漁業署)研議防止境外僱用漁工遭受奴役之具體作法,並要求相關企業應善盡社會企業責任,另請勞動部、經濟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適時提供協助。
(四)請內政部(移民署)瞭解澳洲之自由行走基金會公布之全球奴隸指數報告,就涉及我國現況資訊與指數評比之正確性,循有關管道主動澄清,避免該組織及外界持續誤解。
(五)請內政部(移民署)瞭解人口販運檢舉案件後續回復機制,避免檢舉人因後續無回復而認為檢舉無用,進而不提供線索而失去救援之可能;併請內政部(移民署)會商相關機關研議類此檢舉案件應即移請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偵辦之具體條件,以利相關機關遵循辦理。
四、教育部提「東南亞國家來臺就學外籍生就學機制及權益保障」報告:
決定:
(一)洽悉。
(二)請教育部持續落實境外生輔導保護機制,適時檢討招生規範,有關委員所提意見請確實參考辦理。
(三)針對現行境外生因未進入安置機構致無法獲得服務保障部分,請內政部(移民署)納入後續修法考量,務必邀請委員或學者專家共同參與。在修法作業尚未完成前,請內政部(移民署)視個案情形提供必要協助及服務。
(四)請內政部(移民署)及教育部就建國科技大學後續案件處理進度,提下(第38)次協調會報報告。
五、內政部提「政府及企業供應鏈協力防制人口販運」報告:
決定:
(一)洽悉。
(二)請經濟部以公司治理角度,加強宣導企業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並請相關部會如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部等,參採其他國家作法及本次報告內容,納入國內實踐之辦理規劃。
(三)內政部(警政署)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規定針對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且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所經營之商業活動,處以勒令歇業。後續若有類此情事發生,仍請內政部(警政署)依相關規定持續辦理,齊力防制人口販運。
六、內政部(警政署)提「警察單位破獲臺北鑽石大樓私娼集團之查緝作為與新聞處理說明」報告:
決定:
(一)洽悉。
(二)本案並非僅係「去識別化」問題,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個人資料及權益保護部分,請內政部(警政署)通函各警察機關,應首重被害人個人資料與隱私權保護,尤其針對外籍被害人部分更應注意,務必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及以絕對不能揭露被害人影像等原則辦理。
(三)各司法警察機關辦理類此案件之新聞發布時,並應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檢察機關僅係被徵詢之性質,新聞發布及內容之妥適性仍應由各發布機關負責。

參、討論事項:
案由: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提「近3年外籍兒少遭性剝削之現況及因應措施」。
決議:
(一)考量近年外籍兒少遭人口販運及性剝削之人有增加趨勢,且來自特定國家(泰國、越南),請內政部(移民署)加強與特定國家洽簽防制人口販運協定或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防制人口販運MOU,內容應包含該原籍國對其自身被害人已返國安全確認及後續照護機制,避免遭受加害人報復及再度落入剝削情境),併請外交部適時協助。
(二)有關高委員亘瑩書面意見提出聯合國帕勒摩議定書「人口販運性剝削,包含剝削他人賣淫及其他形式之性剝削」一節,請內政部(移民署)對「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方屬於人口販運性剝削範疇再予檢視,檢討現行法律規範是否符合上述議定書,並納入未來法律研修作業,以落實完整保護意旨。
(三)有關人口販運外籍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後續返國費用一節,因會議討論內政部(移民署)及衛福部未有共識,後續請內政部陳政務次長宗彥協調。
(四)對於人口販運之外籍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被害時倘未滿18歲,查獲時已滿18歲部分,目前尚無具體個案,經討論後處理原則如下:
1、若係持工作簽證者,交由勞動部安置。
2、若係非持工作簽證者,則交由內政部(移民署)安置。
(五)請司法院代表轉知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亦應兼顧人口販運被害人返鄉權,並請再次重申應注意依本會報第36次會議決議內容辦理。

肆、臨時動議

伍、主席結論(略)

陸、散會。(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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