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警察局動畫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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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服務專線 03-5224168
聽語障人士報案專線 傳真:03-5251966、手機簡訊:092803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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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措施活動花絮
壹、
依據:
1. 性騷擾防治法。
2.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3. 性騷擾防治準則。
4.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
   
貳、 目的:
使本局服務人員均能了解兩性間相處之規範,藉由宣導、教育訂定具體作法及相關懲處規定,防止及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
   
參、 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1. 本局督察室為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下設「申訴處理委員會」,其編組及接受申訴之程序,依該委員會實施規定辦理 。
2. 單位發生性騷擾案件後,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於7日內組成至少3人(含)以上調查小組(其中女性比例不得少於2分之1),實施案件調查,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
3. 性騷擾案件調查,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4. 性騷擾案件調查完畢,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間及受理機關。
5. 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6. 本局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專線:
電話:(03)5235344、警用:735-2032
傳真:(03)5235344、警用:735-2033
電子信箱:hc4115@ems.hccg.gov.tw
   
肆、 懲處規定:
1. 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得暫緩懲處程序。
2. 本局人員凡涉及「性騷擾」,如經當事人依法提出告訴者,停止調查程序,依法辦理。
3. 經實施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者,核予記過貳次處分,並調整職務。
4. 凡直屬長官利用職權,違犯本措施者,加重懲處,並列入考核,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
5.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調查為不實指控或涉及誹謗、誣告他人者,移送司法機關偵審。
6. 本局督察室對於違犯人員加強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伍、 注意事項:
1. 性騷擾案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2. 性騷擾案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被害人之陳述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3. 性騷擾案件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及權益。
4.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對所知之案情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嚴懲。
5.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6. 性騷擾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7.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8.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9.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10.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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