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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語障人士報案專線 傳真:03-5251966、手機簡訊:092803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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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警察局「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

壹、 依據
一、 內政部警政署96年3月3日警署公字第0960044619號函辦理。
二、 相關文號:行政院89年10月16核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
貳、 目的
本局為推展局長與民有約活動,引進顧客至上、民意導向的企業型政府理念,擴大服務層面,主動發掘問題,積極強化服務品質,有效結合民意暨強化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以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參、 執行項目與原則
一、 時間:每年3、6、9、12月第三週之星期二14時30分至16時30分舉行,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第四個星期同一時段辦理(並得視情況、人數多寡調整之)。惟民眾因急迫需要且涉及權益,得由首長臨時會見。
二、 主持人:局長(副局長)。
三、 地點:本局三樓會議室或其他適當地點。
四、 申辦方式:民眾可親自至服務台、或以書面、電話及網路登記預約方式申請(原則上每次20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五、 承辦單位:本局秘書室,專線服務電話:03-5224168-2023,傳真電話:03-5241272,或E-mail至 411214@ems.hccg.gov.tw 辦理。
六、 優先受理預約:秉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優先受理預約登記。
七、 受理登記處理:受理登記預約時,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對民眾所提問題若非屬本局權責範圍者,則告知其權責機關之名稱。登記表由申請人詳敘會見事由,載明真實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絡電話等(申請表如附表)。
八、 約見通知:本局受理3日內先行連絡申請預約民眾,預先排定會見時段,另於會見前3日,再行通知約見時間、號次、場所、聯絡人及電話等。
九、 約見預備:本局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會見事由通知相關業務單位,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並於約見當日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與會。
十、 局長有約會場由秘書室依人數多寡排定座位、備妥茶水,並請鑑識課派員拍照、攝影。
肆、 案件處理:
本局秘書室負責案件之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之辦理。業務單位受理民眾陳情事項,應於5日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副知秘書室除管。
伍、 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所受理之陳情案件,其處理時限不得逾5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電話告知陳情人。
陸、 本原則若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修正之。

* 「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 「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DOC) 「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PDF)
* 「首長與民有約」申請表 「首長與民有約」申請表(DOC) 「首長與民有約」申請表(PDF)
* 「首長與民有約」申請表-填寫範例   「首長與民有約」申請表-填寫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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