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
依據
新竹市政府101年度施政計畫
實施期間:自1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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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
目標:
| 一、 |
以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為主體,由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結合鄰長、義警、民防、公寓大廈管理員、社區發展協會成員、退休憲警人員及地方熱心人士,組成里、社區巡守隊(以下簡稱巡守隊)。 |
| 二、 |
非由里長或該里發展協會籌組(或授權)成立巡守隊,不予輔導運用。但警察局得視該里治安狀況,及相關經費額度,選定其他以社會團體名義且經主管機關核備成立之巡守隊,列輔導運作對象,其勤務方式、時段及巡邏區域等,由警察局律定,警察局得就協勤狀況及配合度,隨時停止輔導運用。 |
| 三、 |
巡守隊之組成,以1里或1社區成立1隊巡守隊為原則,並以聯里方式編成1隊巡守隊,為本(101)年輔導工作重點。 |
| 四、 |
已成立之巡守隊,鼓勵其全年持續運作,並由本府民政處、社會處(以下簡稱民政處、社會處)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會同警察機關積極輔導運作,勤務方式以聯里巡邏、區域聯巡為本(101)年輔導工作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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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
輔導單位:
| 一、 |
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民政處、社會處。 |
| 二、 |
警察局第一、二、三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及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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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 |
申請程序:
| 一、 |
新成立巡守隊者,各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應將巡守隊員名冊送所轄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轉報分局查核前科及素行資料,由分局函送區公所轉送本府核定,並副知警察局,經核准設立後,轉送警察局申請經費補助。其中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恐嚇取財、縱火等重大刑案經判決確定或三年內曾受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含過失犯)者,不得擔任巡守人員。 |
| 二、 |
區公所函報成立巡守隊申請補助時,應審核考量該巡守隊之運作執行能力及補助經費核銷等因素,以利巡守工作之執行。 |
| 三、 |
符合第一款程序成立巡守隊者,經本府核准補助後,可用於購置巡守裝備及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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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 |
編組: |
| ㄧ、 |
巡守隊人數以15人至100人為原則。
前項人數,本府得參酌各里、社區實際狀況及需要酌予增減。 |
| 二、 |
巡守隊置隊長一人,由里長、社區理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綜理隊務;副隊長一人,由鄰長或熱心人士擔任,襄助隊務;置小隊長二至五人,負責勤務帶班;幹事二人,由隊長指定適當人員擔任,負責每日勤務編排,並將每日巡守排班表於每月三日前,檢送1份至派出所備查,並張貼於隊部公布欄,巡守勤務表之執勤時段、班次。如有變更,應即再送派出所更新,以利勤務結合。 |
| 三、 |
除前款人員外,巡守隊成員一律稱為隊員,執行巡守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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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
執行方式: |
| 一、 |
分局或派出所應輔導轄內巡守隊隊長召集幹部研訂規劃巡守區域、巡邏路線、編組及巡邏守望時間,執勤時段以晚上十時至翌日凌晨二時為核心巡守時段,餘由巡守隊斟酌配合派出所因地制宜,自行排定巡守時段。 |
| 二、 |
里、社區辦公處或擇定其他適當處所作為巡守隊之協勤地點與連絡中心。 |
| 三、 |
巡守隊應於協勤地點或連絡中心設置巡邏路線圖、勤務表、勤務出入登記簿、聯繫簿及勤務工作紀錄簿。 |
| 四、 |
巡守隊勤務之執行以二人一組為原則,遇有狀況發生,應儘速以通訊工具通報轄區派出所到場處理。 |
| 五、 |
分局應於巡守隊協勤地點設置巡邏箱,分局、派出所所規劃之(組合)巡邏班次應實施會簽聯繫,並與巡守人員保持密切連繫,交換情資。 |
| 六、 |
分局、派出所轄內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或訊息,應即通報巡守隊,加強宣導防範,巡守隊應紀錄並列為工作重點,加強巡守或協助蒐報。 |
| 七、 |
分局及派出所應鼓勵轄內義警、民防及退休警察人員參加巡守隊。 |
| 八、 |
巡守隊識別證由巡守隊自行依實際需要製作,由各分局查核數量、編號,並副知本市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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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 |
裝備: |
| 一、 |
裝備種類: |
| 1、 |
個人裝備:
制服、警笛等。 |
| 2、 |
共同裝備:
通訊器材(對講機等)、白色安全帽、交通指揮棒、冬大衣、反光背心、警棍、手電筒、勤務簿冊等。 |
| 3、 |
除制服、警笛外各項應勤裝備應集中保管,執勤時始配發使用。 |
| 二、 |
巡守隊裝備應製作清冊,列入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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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捌、 |
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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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每半年統一辦理常年訓練1次,新成立巡守隊,應辦理勤前訓練1次以上,分局會同派出所依任務需要辦理巡守隊新進或未到訓人員之補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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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 |
經費來源: |
| 一、 |
巡守隊係民眾基於居家社區安全需要而籌設之自發性組織,各項費用應由民眾自行籌措或鼓勵民間團體認養或自發性支持贊助。 |
| 二、 |
巡守隊創辦時,由本府視財源狀況酌予補助,以購置必要應勤裝(設)備及制服等。 |
| 三、 |
為鼓勵巡守隊發揮功能,本府得編列績優巡守隊評核獎勵金、維護治安及協助破案績優巡守隊及協勤民力獎勵金,其核發對象及標準(詳如附件)。 |
| 四、 |
巡守隊補助款應作為勤務裝備之購置及維護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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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 |
輔導: |
| 一、 |
由區公所、分局訂定年度計畫,積極輔導里、社區巡守隊,加強巡守隊勤務之運作,年度計畫副知本市警察局備查,以便實施管考。 |
| 二、 |
分局及區公所應排定輔導人員,瞭解勤務運作情形。 |
| 三、 |
區公所應適時舉辦巡守隊示範觀摩,以供轄內里、社區借鏡學習。 |
| 四、 |
巡守隊停止運作三個月,經輔導後仍無法運作者,區公所應會同分局查明,其確實無法運作執勤者,其應勤裝備一併繳回分局保管,並將處理情形函送本府。 |
| 五、 |
已成立之巡守隊巡守人員,如有異動情形,由派出所轉報分局查核前科、素行資料,由分局函區公所轉本府核定,及陳報警察局核備。 |
| 六、 |
巡守隊應嚴守巡守人員服勤守則,如有破壞團體紀律(如酗酒、賭博或其他不當行為等)、不服從隊長指揮監督者,第一次得予口頭或書面告誡;第二次如仍未改善者,應予以退隊除名。 |
| 七、 |
區公所、分局每半年應定期聯合辦理一次檢討會,並得隨時各召開協調會,以持續推動巡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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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壹、 |
督導考核: |
| 一、 |
督導考核方式: |
| 1、 |
平時督導:
區公所及分局承辦人每月應訪視2隊以上,瞭解其執行運作情形,並作成記錄備查。 |
| 2、 |
定期考核:
每半年辦理1次,上半年於七月份實施;下半年為配合會計年度決算,於十一月份實施。由區公所、警察局及分局派員辦理定期考核,實地瞭解巡守工作運作執行情形。 |
| 二、 |
考核項目: |
| 1、 |
考核分數等第:
(1)、九十分以上為特優。
(2)、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
(3)、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4)、未滿八十分者,不予列等。 |
| 2、 |
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件。 |
| 三、 |
本府獎勵金運用項目如下: |
| 1、 |
購置巡守隊應勤裝(設)備及簿冊等。 |
| 2、 |
夜點費。 |
| 3、 |
購置獎勵品、獎狀(牌)。 |
| 4、 |
敦親睦鄰聯誼活動誤餐、茶水費及雜支等。 |
| 四、 |
本市巡守員保險(團體意外傷害險及福利壽險)規定如下: |
| 1、 |
本市巡守隊每年均編列預算,為辛勞隊員投保保險,每人每年編列保險費680元,以巡守員3,900人編列,每年計需經費2,652,000元整。 |
| 2、 |
保險之理賠項目及給付金額如下:
(1)因公意外死、殘:參佰萬元(?殘依程度比率給付)。
(2)非因公(一般)意外死、殘:貳拾萬元(傷殘依程度比率給付)。
(3)因病身故:伍萬元。
(4)疾病住院日額:伍佰元(年度保期內請領上限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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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請保險金須檢附:1申請書。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本人(受益人)儲金簿影本。4診斷證明書。5互助卡片影本。依保險法規定於2年內提出申請。 |
| 五、 |
獎勵: |
| 1、 |
績優巡守隊部分:
(1)、由本府頒發獎牌(狀)予以公開表揚,並視財源狀況酌發獎勵金。
(2)、每年遴選績優巡守隊,辦理勤務示範觀摩,經費由警察局預算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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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績優巡守人員部分:
對於考核服務績優滿3年、5年、10年以上巡守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牌(狀)公開表揚,並視財源狀況酌發獎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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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考核單位部份:
每次評核完畢,由警察局彙整辦理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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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貳、 |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