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酒醉駕車之取締標準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據以執行,如駕駛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受傷送醫急救,處理人員對等駕駛人執行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有困難時,可請醫院抽血做血液中酒精濃度之檢驗,現今刑法修正把「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也列為標準。 | | 處罰 | 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過量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外,酒醉駕車與他人發生肇事致人受傷,之前雖有過失傷害的刑責追究,還是可以透過與被害人和解的方式解決,但在刑法公共危險罪增訂「酒後駕車」相關罰則後,「酒後駕車」的行為,必須移送檢方偵辦,新增訂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忌酒後駕車,另酒後駕車的行為,本身就有刑責,如果因而肇事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還要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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